全国站
首页 > 快速问答 > 医疗纠纷 > 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的规定

回答(4)·关注(0)·查看(724)

医疗期的规定

匿名用户 · 提问于2年前

4 个回答

冬梅 · 回答于2年前

员工医疗期管理规则
工医疗期管理规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求中止工作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践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践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依照有关规则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审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水平审定规范停止劳动才能的审定。被审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在职手续,享用退休、在职待遇;被审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审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水平审定规范停止劳动才能的审定。被审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在职手续,享用退休、在职待遇。

职工医疗期的计算及待遇2015-10-26 17:18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当然,这里的“不得解除”不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

从法律规则及企业管理上说,医疗期规范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办法、医疗期延长、医疗等待遇等方面。

关于医疗期规范能否由企业经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方式自主规则,或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商定,笔者以为,企业与员工完整能够经过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自主肯定相关规范,但商定的规范不能低于法定规范这一“底线”。

在商定规范与法定规范呈现抵触时,应适用最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规范。

医疗期的期限

关于医疗期期限,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则>的通知》第3条规则,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求中止工作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践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践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则>的通知》第4条规则,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端,累计计算。

比方:享用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假如从201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肯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求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兼并计算。

医疗期满的延长

关于医疗期能否延长,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则〉的通知》规则,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

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越法定规范后,企业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还是看劳动者本身的身体情况及企业的态度,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则。

医疗期在特定状况下能够延长,也为最大水平的维护劳动的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工资待遇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依照何种规范向员工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域及司法理论中有不同的规范,同一地域不同企业规则的方式各有差别。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则>的通知》第5条规则,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依照有关规则执行。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则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规范的80%。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则”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白。

上海市劳动局 《关于增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证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中规则: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规范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自己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自己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自己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自己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自己工资的100%计发。

自己工资按职工正常状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则》 第二十一条规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商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规范的80%”。

其它一些中央,对此也有各自的规则。

显然,各中央对医疗期工资待遇的详细发放规范并不统一,医疗期工资待遇归结起来可分为以下四种状况:

1、依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商定支付;

2、依照员工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

3、依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则的规范支付;

4、依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依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医疗期工资的“底线”是分歧的,即依据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等待遇/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实行地或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规范的80%。

秋菊 · 回答于2年前

医疗期是如何规则的 医疗期能够延长吗
一、医疗期是如何规则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求中止工作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践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践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审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二、医疗期能够延长吗

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则,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的待遇有哪些

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则,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依照有关规则执行。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则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规范的80%。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普通是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若是职工遭受了工伤的话,其实并不存在医疗期的说法。依据规则,肯定职工的医疗期要依据职工的实践工龄和在本单位的司龄计算,而医疗期普通是介于3个月到24个月之间,若是医疗期届满之后,还是不能康复的话,则经过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则还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

夏竹 · 回答于2年前

今天,终于有人把“医疗期”讲明白了!
医疗期不是医学概念

是辞退维护期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辞退维护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第二条规则,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您看明白了吧,是一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里的不得解除不能了解为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则:“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则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假如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即有严重过错,一样能够辞退。

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

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不是治疗时间多长,医疗期就多长。医疗期期限长短取决于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第三条规则,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求中止工作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践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践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留意:这是国内绝大多数地域的计算方式,上海的算法不一样。

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实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范的规则》中是以下做法: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越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才能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完整丧失劳动才能但不契合退休、在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详细商定,但商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则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商定且该商定善于上述规则的,则从其商定。

合同期限内员工是不是

只能享用一次医疗期?

这是HR和很多法律从业者的一个常见误区,产生的缘由是不明白医疗期到底是什么。前面说到,医疗期不是员工可休假的天数,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一段周期。假如员工在规则的累计周期内实践停工治疗时间累计达不到规则的医疗期限,则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在该累计周期不得启动,等于员工平安了,以一个不恰当的但易懂的方式来了解,医疗期清零了。以后员工伤病需停工治疗时应在另一个周期内重新累计医疗期。

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内合同到期如何处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止。也就是说,假如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则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逝时终止。什么是“相应的情形消逝时”?普通状况下是指医疗期满,但并不一定是指医疗期满。假如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等到法定医疗期满。虽患病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需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参见:原劳动部(劳办函[1996]40号)规则,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依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持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审定委员会审定为完整丧失劳动才能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在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需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医疗期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规则,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则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能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规范的80%。这应该是国内大多数地域都适用的做法。

有些地域有中央规则,比方深圳做法是这样的,根据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则,在国度规则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不低于自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特殊疾病医疗期最少24个月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则,依据目前的实践状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24个月”怎样了解?理论中两种观念:

1)最少24个月:江苏规则,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职工,不管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登载了江苏的一个案例,《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其中的裁判摘要是这样的:“患有癌症、肉体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用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持续至医疗期满时终止。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起诉请求继续实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或者终止通知书”。

2)按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广东规则,特殊疾病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执行,不能了解为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补助费的适用条件

《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6条规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审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局部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但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条件不同,依照原劳动部的规则,需审定为5-10级才可享用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又如何计算呢?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顺应劳动用工制度变革需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变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则,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求中止工作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践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践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依照有关规则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布置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审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水平审定规范停止劳动才能的审定。被审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在职手续,享用退休、在职待遇;被审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审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水平审定规范停止劳动才能的审定。被审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在职手续,享用退休、在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康复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依照有关规则执行。

第九条本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则》)后,一些企业和中央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则》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践执行中遇到一定艰难,请求恰当延长医疗期,并请求进一步明白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讨,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端,累计计算。如:应享用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假如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肯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依据目前的实践状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肉体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康复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能够恰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医疗期规则》时,可依据当地实践状况,抓紧制定详细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春兰 · 回答于2年前

关于医疗期的规则
医疗期的规则如下: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则》,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中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求中止工作医疗时,依据自己实践参与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践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践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解雇处置。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规范相当于工伤职工自己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均匀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用伤残待遇。

【登录】后可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