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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规定2020年12月底交房,发了通知说:因为疫情原因延迟了,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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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规定2020年12月底交房,发了通知说:因为疫情原因延迟了,后来,物业通知2021年1月24号可以开始收房。 我在收房时间范围内:2021年2月16日过去楼盘收房,收房过程中,物业没有任何人

匿名用户 · 提问于3年前

1 个回答

夏竹 · 回答于3年前

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房人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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