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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台湾合同事务律师收费标准(台湾合同事务律师费多少钱)

2021-09-13 09:55:23 610 来源:慧法顾

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达成协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

  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达成协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合同也可以也可以基于单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违反合同法怎样赔偿

  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台湾律师收费标准

  一、办理条件

  台湾居民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律师执业: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5、申请人是台湾居民。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办理材料

  提供原件核对,真实有效。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真实有效。

  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真实有效,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

  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指的是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台湾地区的有权机关”指的是负责出具刑事处罚记录证明的机关,如警察局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后,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关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相关证件,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同时经办人员根据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处理电子信息材料,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关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相关证件,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1号

  五、办理时限

  1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2009年)

  附件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第三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合同纠纷案律师费多少钱

  一、合同纠纷案律师费多少钱?

  合同纠纷案律师的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律师收费考虑的因素比较多,主要包括以下原因: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二、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托原因。

  4、委托事项。

  5、委托权限。

  6、委托期限。

  7、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8、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

  三、合同纠纷可以委托哪些人做代理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四、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费的收费标准

  讼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比较常见的方式。而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管是在怎样的诉讼中,当事人都是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的。毕竟打官司是一项专业的活动,很多人对此了解甚少,再加上打官司很麻烦,很多人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相关的纠纷。大家请律师非常的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律师费要多少,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律师费的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在相关的规定中是对于不同的案件进行收费的。

  一、婚姻案件,每件的收费是五十到三百元,数额超过二十万的部分收取百分之零点五的费用;

  二、侵权案件:每件是五十到三百元,超过五万至十万的部分,收取百分之一的费用,超过十万的部分收取百分之零点五的费用;

  三、其他非财产的案件,每件是五十到一百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十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每件是五百到一千元,如果是存在有争议的金额就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处理;

  六、破产案件,根据破产的财产总额计算,收费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的一半进行缴纳,但事实最高不能超过三十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类的案件,每件收费一百元;

  八、其他行政类型的案件,每件收费五十元;

  九、管辖权益的案件,如果是相关的争议不成立的情况,每件收取五十到一百元的费用;

  十、财产案件,根据具体的金额,一万元以下的收费五十元,一万到十万收取百分之二点五减去两百元,十万到二十万收取百分之二加上三百元,二十万到五十万收取百分之一点五加上一千三百元,五十万到一百万收取百分之一加上三千八百元,一百万到两百万收取百分之零点九加上四千八百元,两百万到五百万收取百分之零点八加上六千八百元,五百万到一千万收取百分之零点七加上一万一千八百元;一千万到两千万收取百分之零点六加上两万一千八百元,两千万以上的收取百分之零点五加上四万一千八百元;

  十一,案件的执行费用,没有执行金额的收取五十到一百元;执行金额不超过一万的每件五十元;执行金额超过一万至五十万的部分,收取百分之一点五减去一百元;超过五十万至五百万的,收取百分之一加上两千四百元;超过五百万至一千万的,收取百分之零点五加上两万七千四百元;超过一千万的,收取百分之零点一加上六万七千四百元;

  十二、保全费,对于财产的数额不超过一千元或者是不涉及数额的,每件收取五十元;数额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收取百分之一;如果是超过了十万元的部分收取百分之零点五,但是最多不能超过五千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将会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进行缴费;

  十四、申请公示的催告,每个案件缴纳一百元;

  十五、对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或是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缴纳四百元。

  律师费的收费方式

  一、律师费的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二、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但是现实中,判决之后还有执行程序的提起,即判决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以使判决内容得以实现(即平时所说的查封、扣押财产)。相对应的,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需说明的是,《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并未提供执行阶段的收费指导,所以现实中一般为协商收费,或者算入一审、二审收费中,相当于免收执行阶段的费用。本站“诉讼费计算器 律师费计算器”正是采用常规收费模式进行计算的。

  三、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即只收取一次费用而负责一审、二审、执行三个阶段。收费标准在常规收费中一审收费的基础上适当调高。

   三、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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