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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台湾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台湾征地拆迁律师费多少钱)

2021-09-10 09:54:13 892 来源:慧法顾

征地拆迁涉及到的不只是个人,这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利益平衡。倘若处理的不好,很有可能使征地拆迁进程受阻,导致征地拆迁的目的无法完成,所以国家对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也做出了许多改革,那么什么是征地拆迁?

  什么是征地拆迁?法律规定其程序是什么

  征地拆迁涉及到的不只是个人,这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利益平衡。倘若处理的不好,很有可能使征地拆迁进程受阻,导致征地拆迁的目的无法完成,所以国家对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也做出了许多改革,那么什么是征地拆迁?在此,浅谈自己对这几个问题的见识,请您阅读。

  一、什么是征地拆迁

  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有。房屋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所属!而对其成交价格,就是属于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就是指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同意拆迁并搬家,拆迁方给与被拆迁人配合拆迁的奖励!一般是房屋补偿费的10%左右(地方不同另论)!

  二、征地拆迁的流程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补偿标准低,因此不愿意办理登记;或者错误认为不办理登记,国家的征地机关就执行不了;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心得不到补偿。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担心是多余的,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

  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谓听证,通俗来讲,就是听取意见,听证会也就是听取意见会。听取意见有多种方式,比如说调查,开座谈会,走访等。听证会方式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不偏袒某一方。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意见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进行论证,以使决策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

  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听证会,是征地部门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6)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在征地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该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决

  首先,找市政府或县政府进行协商。力争能够协商解决。

  其次,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里需要说明的,不是申请批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裁决,而是批准征地的政府,即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

  最后,如果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什么是征地拆迁?以上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征地拆迁法律相关问题,国家出台的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涉及到国家与个人,只有了解了征地拆迁法律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以此带来的诸多麻烦,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时候,合理运用相关法律,才能规范。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慧法顾律师。


  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步骤,征地拆迁和占地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征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那么大家对于征地拆迁又了解多少?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步骤?征地拆迁和占地拆迁的区别是什么?让慧法顾的小编为您解答一下吧。

  一、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步骤,征地拆迁和占地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来说,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叫征地拆迁;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叫占地拆迁,但是法律上没有占地拆迁一说。征地拆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步骤,征地拆迁和占地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拆迁征地律师收费怎么规定的?

  在拆迁征地中,需要聘请律师的话,律师收费怎么规定的?在拆迁征地中,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案件收费还是按照标的额收费?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拆迁征地律师收费怎么规定的?下面慧法顾小编为您整理有关拆迁征地律师收费标准的文章。

  一、拆迁征地律师收费:

  代理房地产、拆迁等经济纠纷、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 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部分的,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二、争议标的 A 代理费计算 满额(RMB)

  1)5万元以下部分,不另收费;

  2)5万元至20万元部分, A×6 % 9000元+5000元=14000元(20万元满额);

  3)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A×5% 15000元+14000元=29000元(50万元满额);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A×3% 15000元+29000元=44000元(100万元满额);

  5)100万元以上部分, A×1.5% A×1.5% +44000元。

  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协商,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办理外地案件,台湾周边600公里以内的,代理费不低于6万元;超过600公里的,代理费不低于10万元。具体代理费按照双方协商确定。

  3、如果当事人觉得对案件结果没有把握,也可以按照风险方式代理,即按照追回款项的一定比例的份额收取,具体比例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而言按照标的额的10%—30%).

  风险代理的案件,双方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并且当事人原则上提供担保。

  在以上参考标准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与律师充分协商,确定最终的代理费用;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案件可以减半收费。

  拆迁律师的收费是多少?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 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第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执行期限 本标准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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