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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台湾公司经营律师收费标准(台湾公司经营律师费多少钱)

2021-09-10 16:43:05 581 来源:慧法顾

经营方式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 如采掘、制造、批发、零售、咨询、租赁、代理等等。

  公司经营方式有哪些?

  定义

  经营方式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 如采掘、制造、批发、零售、咨询、租赁、代理等等。

  经营方式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相互关系的表现形式。如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体制改革前,均由国家直接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故称为国营企业;在体制改革后,则由企业自主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故称国有企业。

  经营方式是经济单位经营的具体形式。如长年经营或季节经营,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等。

  分类

  严格地讲,根本就不存在公司这么一种事物,只有个人独自经营,合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LLC(一种相对比较新的形式,叫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个人独立经营方式

  有的人虽然说不出什么理由,但却觉得他们自己的名字用在生意上不大合适,因此他们用一个公司的名字印制商业名片和宣传小册子,用这个方法并没有什么错误,而且许多公司都采用这个方法。但是必须到当地的政府部门去注册这个名字,因为从那之后,你不再是以个人身份去做生意。你是要做为一家公司来做生意。这种形式是相当普遍的,尤其是在一些非常小的生意中。在个人独立经营方式下,你可以雇佣雇员,但是你必须要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你可以去贷款,但是你做为一个“个人”,必须要交税。再强调一遍:在个人独立经营的方式下,每个人都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立经营方式对那些愿意让别人感受起来更像是一家公司的人来说。是很理想的。但是拥有一些雇员以后,情况就会变得复杂。

  2、合伙经营方式

  如果一家公司是由两个或多个团体所有,那么这家公司可能是以合伙经营的方式来组织的。

  有两种类型的合伙经营方式:一种是比较普遍的广义合伙经营方式,合伙人要积极地参与——他们共同拥有这家公司,也要一起经营它。另一种是狭义的合伙经营方式,有一名广义的合伙人,他要负责公司日常的管理工作,而且还要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责,还有一名或多名狭义合伙人,他们并不参与公司的日常运作,而且他们的义务仅限于投入一定的资金。

  合伙人并不一定非要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者是其它一些合法的经济实体(甚至可以是其它的合伙经营公司)。 共同冒险是一种合伙经营方式,这种方式经常产生于某种商业探险,例如开发CD—ROM,大家一起去做可能有更大的作用。

  合伙经营方式有利有弊。好的方面在于:不止有一名精明强干的负责人;不好的一方面在于:不止一个负责人是精明强干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利让另一个去做点什么事,有的时候是公司运作方面的,有的时候是财务方面的。合伙人按照公司的利润上交个人所得税,而不用再按照它的利润上交联邦税款。

  有这样一个规律,传播媒体公司一般不按照合伙经营的方式来进行组织。原因是相关的责任关系不同。因为要牵涉到大量的金钱,而且从理论上讲,任何一名合伙人都可以随意地使用那些钱,这样有时会使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股份公司就能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但是在那种方式下,书面文件会更多,而且通常情况下,每年要上交更多的税款。

  3、有限责任公司

  有三种有限责任公司,历史较长的、比较相似的两种是C有限责任公司和S有限责任公司,在这里要对它们进行叙述,而较为年轻的一种股份责任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它独立于它的拥有者而存在,拥有公司的一部分资产或股份的人称为股权持有者,这些股权持有者推选出一个董事会,这样,他们就要负责有限责任公司中各个官员的选拔,要负责批准公司的重大运作活动(例如:批准一项巨大的开支或一项相当可观的贷款),而且要负责制定公司全面的政策。所有这些听起来,对一家小公司来说,似乎太多了,但是对于传播媒体公司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常常是正确的选择。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拥有这家公司的人们应该得到一定的保护,使他们免于受到第三方团体合法行动的干扰。传播媒体公司一向对诽谤、抵毁事件、版权侵犯事件和一些类似事件很反感,因此建议他们最好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这样至少可以给开这家公司的人们提供一定的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也允许雇员们和其他人拥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参与一个股票分红的计划。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下,可以有许多优点。例如:在退休养老金和生活福利有关的方面,以及公司财产拥有权方面,一名有经验的会计师能够详细地列出这些优点。

  排行榜

  日本有关部门通过对40家优秀企业经营状况的详细分析,总结出8种经营“优胜模式”。这8种经营方式是:

  1、灵活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是指对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其不确切性具备随机应变的领导能力。它的特点是,由于不死抱住过去的成功经验,能迅速转向,企业比较“开放”、“感性”丰富,能够迅速看清环境的变化。评价领导人在灵活性方面的潜在能力的指标是:即“干部的年轻化程度‘干部的平均年龄’”和“干部的任期”。

  2、核心业务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不断致力于维持并加强骨干业务的竞争优势地位来确保企业拥有稳固的市场地位。“优胜”企业的特征在于:它们不仅拥有绝对稳固的世界范围的市场,对业务环境和竞争环境的变化十分敏感,而且对商业模式细微的、有时是激烈的革新能够做到当机立断。

  3、速度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是指“下判断和作决定的速度很快”或“业务程序在‘时间’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这些都成为在竞争中占优势的因素。其特征在于,“优胜”企业为实现这种速度经营,不断努力改革业务程序,将“速度经营”作为经营的方法、诀窍、体系,以及判断领导人优劣的标准。“速度经营”把主要着眼点放在提高业务程序的速度,而不是完善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

  4、不景气时维持竞争力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是指在不景气时能够充分发挥企业力量,从景气恢复的初期阶段开始,就以绝对竞争优势与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拉开差距。“优胜”企业不单单是从经济周期角度看待经济“不景气”,而是在找到“结构变化因素”的基础上,果断地改变经营模式。“优胜”企业即使在不景气期,也不会一味“畏缩不前”,而会继续积极“投资”,为下一个经济增长期的到来做准备。

  5、精干经营

  这是一种能够使优秀人才辈出的经营方式,它拥有与此相适应的企业结构、体制和文化。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企业即人”的经营哲学已渗透到公司的各部门;无一例外地贯彻“能力主义、实力主义的人事制度”;具有从组织结构上发现和培养“领导人才”的特征等。

  6、重视企业价值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立足于共同管理的原则,追求最大的“股东价值”。此次选出的优胜企业多数一直采用美国的SEC标准作为会计标准,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董事会改革也多公布先例,采用追求“企业价值”型的经营指标。

  7、核心优势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将企业的主要竞争优势作为企业的支柱。“优胜”企业的特征在于,它们以扩大和加强自己的主要竞争优势为最优先的课题,并动员全公司的力量致力于加强这一优势。

  8、技术为本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指将技术能力及研究开发能力作为企业竞争优势的核心。像“技术立国”一样,“优胜”企业将“技术立公司”确立为公司的理念,并将研究开发、投资、培养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政策确立为企业的一贯方针,而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此外,它还长期设有一位最高技术负责人。

  改革

  市场竞争已经把改革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提到商业改革的日程。要有效地组织、指导商业经营方式改革的健康发展,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理论宣传上不仅要广泛介绍发达国家商业经营方式变革情况,更要分析各种经营方式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它们的优势和弱点:尽可能避免把某一种经营方式当作完美无缺,不分时间、地点、行业到处套用和照抄照搬的倾向。

  其次,在指导、组织和推动商业企业改革经营方式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企业选择经营方式的自主权,切忌以行政手段,强行推广某一种经营方式。改革的实践表明,经济改革中的形式主义是行政命令和长官意志强制推广的产物,其后果不仅是劳民伤财,扰乱改革的进程,还会挫伤基层企业和员工改革、创新、扩大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指导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改革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指明改变经营方式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改革的动力是企业领导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的成败要由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经营业绩即实践来检验。还要不断收集信息,根据人们消费的变化趋势和具体要求,对各种商业经营方式及其在本地区、本市乃至全国的实际结构作出判断,指出哪些经营方式已经饱和,哪些经营方式尚有发展余地,哪些经营方式将被新的经营方式所取代,以供企业在改革经营方式时作为重要参考,并以此拟定本市、本地区的各种商业经营方式及其结构的发展规划。

  再次,推进经济体制(包括商业企业)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亿万劳动者的切身事业,只有充分发扬他们的首创精神和创业以及求发展的积极性,才能因地制宜地创出新的经营方式,或者说,只有他们才会对企业的经营方式作出正确的选择。因此,商业经营方式的改革,应该在基层企业员工创新的基础上去总结那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成功经验,并从中找出它所以成功的基本因素,如符合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适应某一类消费方式或某一阶层或某一方面的消费需要,符合该行业制约企业运行的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等等,从而为千百万商业基层企业选择经营方式提供借鉴。

  我国人民消费需求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它迫切要求商业企业经营方式的相应变革。深刻认识商业经营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正确指导这一改革的历史进程,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一项直接关系人们经济生活的重要任务。

  企业经营

  1.自产自销。是指私营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这种经营方式的企业一般规模不大,多为一些手工业者,如鞋店,服装店等。多数是前店后厂,边生产、边销售。

  2.代购代销。是指用合同的形式,受人委托代为收购、销售的一种商业活动。这种经营方式灵活、经营范围比较广泛,多为农副产品,需要有一定的经营场地,经营者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代购代销的经营者要有信誉。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来料加工是以改变原材料、半成品的形状、性质、表面状况及用途,按要求加工成产品;来样加工,是按订单的需要,依照图纸、订单的设计要求加工、产品成型后供给订货方;来件装配是将对方提供的零件,依据合同的要求组成产品。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无论那种经营方式,企业都必须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批发。商业活动中成批、大宗地售出商品,它的售价不低于零售商品,销售对象是商品经营者、零售商,不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批发商品需要有一定的仓储设备、储运条件及较多资金。

  4.零售。是指成批、大宗地买进商品,零星分散卖出,销售对象多为最终消费者修理业。将损坏的器皿、设施、物品修复原状,或达到原有功能用途。

  5.运输业。又分为客运和货运,因利用的运输工具不同,又分为非机动车运输或机动车运输、船舶运输、铁路、公路运输及水上运输。私营企业不经营铁路运输。

  6.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兴起的行业,私营企业利用在某一领域掌握的科学技术知识,为顾客提供服务、经验、材料数据、设计等,使顾客在接受咨询中获取知识和利益。

  台湾律师收费标准

  一、办理条件

  台湾居民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可以申请律师执业: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4、品行良好;5、申请人是台湾居民。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办理材料

  提供原件核对,真实有效。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申请在内地执业的,不需提交此项材料,但应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及完成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真实有效。

  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真实有效,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

  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指的是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填写完整,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台湾地区的有权机关”指的是负责出具刑事处罚记录证明的机关,如警察局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受理机关。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纸质申请材料后,根据书面申请材料核对并处理网上填报的信息申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关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相关证件,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同时经办人员根据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处理电子信息材料,生成相应办理结果。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省司法厅窗口查询办理进度和审批结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关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省司法厅对受理机关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相关证件,并在网上进行公告;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申请人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街1号

  五、办理时限

  16(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2009年)

  附件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年)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第三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2021年律师最新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以下是收集的关于服务收费的一些数据可作为参考。

  一、按件收费参考

  ⑴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⑵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二、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

  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 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三、刑事案件收费参考

  (1) 一审阶段:

  ①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 审查起诉阶段: 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 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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