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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拖欠工资请律师多少钱(香港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2021-07-23 09:24:14 396 来源:慧法顾

香港拖欠工资请律师多少钱(香港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拖欠工资请律师多少费用

       在香港,要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有两种方式:传讯令状和原诉传票,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传讯令状方式提起的。而对于传讯令状方式提起的案件,和内地迥然不同的是,香港法庭仅仅是是固定收费1045港币一件案子,而不是像内地一样,按案件的金额来收费。

  那一件案子,律师要收多少钱呢? 换句话说,律师要工作多少个小时呢? 这个答案真没准,因为要看对方是否出庭,是否答辩,开庭几天。对,你没看错,是开庭几天!内地法庭开庭通常当天就结束了,多数情况下半天就OK,但是香港法庭开庭一个星期到两个星期都是常见的。我大概说个最简单的情况,就是对方不出庭不答辩不上诉,三不的情况下,原告方要出多少律师费:

  第一步,原告总得找律师咨询吧,咨询的目的请律师对案件进行一个整体的评估,然后律师给出意见,这个官司是否值得起诉,有没有胜诉的可能等。因为香港法律的制度本身就有遏制滥用司法资源的作用(具体怎么来起作用的我后面讲),所以在起诉前这一步是少不了的,律师在这一阶段会工作最少3小时,多的话可能20小时以上。

  第二步,如果原告决定起诉,那么就是律师开始写各种起诉的准备文件了,这个阶段,大概10个小时是最低的了。

  第三步,起诉以后,如果被告不出庭,不答辩,那么法庭作出缺席判决,这个就是最简单的事情了,律师工作时间大概10-20小时就可以结束了。当然,如果对方叫了抗辩书和应诉书,那么后续程序就正常展开,律师按实际工作时间收费了,这个就无法给出一个预计。

  这样,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最简单的案子,律师最低要工作23个小时,按一般3000元一个小时的收费标准,那就是6.9万港币!

  那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如此高昂的律师费是谁来承担?像内地一样,是各人自己承担自己的律师费吗?

  不,香港是由败诉方来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的!所以,这个制度对滥用司法资源有很明显的遏制作用。内地有些案子,明明白白就是应该赔多少钱的,但是我们经常听到这句话:“你去告我噻!”。这句话是不是很耳熟?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很多案子,在判决之前其实双方都清楚,应该怎么赔,赔多少。问题是肇事方就不赔,还很嚣张地说:“你去告我噻,法院判多少我的保险公司就赔多少!”。

  这要是在香港这种法律制度下,肇事方除了赔偿交通事故应该赔的那部分,还得自己掏对方的高额律师费。这就让很多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纠纷,根本走不到诉讼这一步。

  继续,那万一败诉了,对方说律师费是多少就是多少了吗? 也不尽然。如果胜诉方故意抬高律师费用,那么败诉方可以申请法庭对该笔费用进行鉴定。这个时候,胜诉方的律师就必须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历史收费标准。通常,法庭对律师费的评估结果,会比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低20%-30%左右。也就是说,败诉方只需要承担胜诉方7-8成的律师费即可。不过就这样,败诉方也得付给对方最少8-10万的律师费(简单案子,双方都到庭的情况下)或者更高。不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个案子虽然败诉,但是这个诉讼是确有必要进行的,否则难以查清事实,厘定责任,这种情况下法官会酌情考虑律师费的分配,而非完全由败诉方承担。

  那么,如果我有钱任性,明知不可能胜诉,反正有事没事去法院起诉别人玩可以吗?或者我明明在说谎,却伪造证据,企图欺骗法庭,把谎言判定为事实可以吗?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香港法律制度对这种情况仍然不可容忍。首先,对这种一方明显没有道理的行为,法院会直接判惩罚性的律师费用,即败诉方将承担胜诉方的全部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证据保全费用,专家证人出庭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且这个费用不可申请法庭评估,没得少。典型的案子是龚如心的遗产案子。龚如心2007年去世后,按其遗嘱,由华懋慈善基金继承她的遗产。结果,一个毫无关系的商人陈振聪冒了出来,说龚如心在2006年就把全部遗产留给他了,并开始了漫长的诉讼过程。一直到2010年,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陈振聪败诉,并需要支付3亿港元的惩罚性诉讼费。

  然后,还有一个可能,就是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的律师行来承担。对,就是律师行来承担。这种是为了惩罚那些无事生非的律师,把原本无需诉讼的纠纷,为了收取律师费而鼓动当事人去起诉的行为。这也让香港律师在接案子的时候,也会很谨慎地审查案子的实际情况,给出正确的法律意见,而非一味鼓动当事人去打官司。

  那不是没钱的人就不能去打官司了吗?非也。香港和内地一样,有法律援助制度,不管你是不是香港人,只要你的财务资源不超过港币29万,那么你就可以向香港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什么叫财务资源?就是你可动用的全部资产,计算方式是将你的可动用月收入乘以12,再加上包括银行存款,现金,股票,投资性物业,保单能贷款的价值等一切资本资产。当然,自己住的住房不计算在资本资产内。而可动用月收入呢,并不就是你的全部月收入了,而是你的月收入减去你的固定支出(无子女的扣减6170,有一个需要供养的人扣减10570,两个供养人扣减13810,最多可以扣减25350港币)。

  好吧,我知道上面的计算方式会让很多人头晕的。换而言之,在成都一个三口之家,夫妻双方总的月收入只要低于8800人民币(10570港币),并且两口子的车子,现金,存款,除开自己住的房子之外的房产,股票,投资等一起加起来没超过24万人民币(29万港币),那就有资格申请法律援助了。注意,如果申请人刻意隐瞒自己的收入和资产,被发现以后将会面临刑事指控和追缴费用。

  那在香港打官司,是不是必须请律师呢?也不是。香港法庭是许可当事人自己来参加诉讼的,并且有一个机构叫“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如果你月收入低于5万港币,该中心会提供免费的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咨询,教你如何打官司。但是,该机构提供的帮助仅仅限于程序问题,不会就具体案件的是非曲折进行评论,也不会提供具体的法律意见。

  既然在香港诉讼成本如此高昂,有没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呢?比如像内地的调解?当然也有。不同的是,香港的调解,不是在法院,而是由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的,并且还不少,既有官方的,也有私人的。就大多数情况来说,调解比诉讼所需费用少得多,过程也快很多。根据我手头的2014年的统计数据,大约有45%的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其中44%的案件达成的是全面调解协议,也就是纠纷彻底平息,另外1%是达成部分调解。平均来说,调解一个案子耗时4小时,平均一个案子的费用为1.29万港币,计算下来就是3000元一小时。这个小时费用和律师费持平,但是耗时要短很多,所以整体费用也便宜很多。和内地一样,如果调解不成,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言论均不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所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香港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为很明显,调解机构不是法院,不具有强制权。但是如果有一方不遵守调解协议,另外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协议。

  接下来该说说什么呢? 说说律师吧。香港有律师,大律师,资深大律师。看上去这三种律师应该是一条线吧?先当律师,然后升级为大律师,最后升级为资深大律师。其实不然。

  香港的律师本来就分律师(也叫事务律师)和大律师(也叫诉讼律师)两种,互相不是一条线的,你学大律师出来就是大律师,哪怕第一天上工那也是大律师。相反,事务律师哪怕做到了白发苍苍那也只是律师,只要他没放弃自己事务律师的身份,那也不能叫大律师。不过他可以放弃事务律师的身份,重新实习,加入大律师工会,成为大律师。只有大律师和资深大律师才是一条线上的,大律师过一定年限(一般是10年以上),表现优异,并且由终审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才能升为资深大律师。资深大律师在以前那就叫御用大律师,在香港回归以后才改称资深大律师的。

  那事务律师和大律师的区别在哪里呢?

  其一,大律师原则上不直接和当事人发生关系,只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相当于律师的律师。所以当事人只能直接找到事务律师,然后事务律师认为如有必要,才会委托大律师。

  其二,以前,事务律师不能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出庭的,要在这两个法院出庭,必须再委托一个大律师。现在略有改变,事务律师满足一定条件也可以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出庭了,但是不允许和大律师一样戴假发。多数情况下,这两个法庭里还是大律师出庭的居多。

  香港律师收费标准(2018最新)

  香港律师收费标准

  一、按标的收费

  《事务律师(一般)事务费规则》附表2规定,就财产的再转让以及就各类解除(包括作为保证的证据的解除)而应收取的事务费如下:原有代价不超过100000港元的,收费为1100港元;原有代价为100000-250000港元的,收费为1300港元;原有代价为250000-500000港元的,收费为1600港元;原有代价为500000港元以上的,收费为1800港元;原有代价为无限代价的,收费仍为1800港元。

  二、评定收费

  委托人如果对发票所示收费事项和金额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律师费评定员对收费额的公平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

  三、定额收费

  该收费标准主要适用于参与当值律师计划的律师收费。申请当值律师服务的被告只须缴付300元港币,并就本人的收入及资产少于法律援助的入息限额作出宣誓即可。

  四、计时收费

  收费率按其年资、专长、信誉和声望等决定。事务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一般包括与当事人当面会谈或当事人较长地点话咨询、法律调查、起草法律文件等所耗费的时间。据了解,香港刚取得执业资格的事务律师每小时收费在800港元左右,资深律师每小时收费则高达3000港元以上。

  五、计件收费

  香港《事务律师(一般)事务费规则》附表3第2条规定,核证一份文件副本的非用为50港元;核证任何授权的首页,事务律师收费为每页50港元,其后每页为20港元。

  六、固定收费

  固定收费,是指律师与委托人在提供法律服务业务之前协商确定律师费的数额。此种收费标准一般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时候采用,并根据律师提供服务的范围、工作数量以及顾问单位的规模来确定。

  《律师(一般)事务费规则》

   第I部

  对本部所适用事务而适用的事务费表

  代价收费超过

  $不超过

  $ $ 100000&1800100000150000&2450150000200000&3100200000250000&3750250000500000首$250000&3750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1005000001000000首$500000&6250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7510000005000000首$1000000&10000其后每$10000&

  其或部分50500000050000000首$5000000&30000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2550000000100000000首$50000000&142500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12.5100000000 首$100000000&205000其后酌情收费

  (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1.除第5段另有规定外,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表适用于以下非争讼事务,即─

  (a)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转让契(包括交换契据);

  (b)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按揭契约及按协议;

  (c)包含以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作押记的任何类别的债权证及债权证协议;及

  (d)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再进行押记,而仅限于所保证的额外款额者。

  2.(a)所有批租土地财产的交换契据的事务费,须基于由印花税署署长所评估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已交换财产或一组已交换财产,但凡已交换财产或一组已交换财产被评估为具有同等价值,则事务费须基于经如此评估的财产或一组财产的价Z值。

  (b)为确定清盘人将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按原样分发给任何股东的转让契所须支付的事务费,经印花税署署长评估的已转让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价值,须视为该项转让的代价。

  (c)为确定未指明款额的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按揭契约及按协议所须支付的事务费,承按人在签立按揭契约或按揭协议之时或之前所告知的将会垫付的最高款额,须视为该项按揭的代价。(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

  3.以附属保证方式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所有按揭契约、按揭协议、债权证或债权证协议,其事务费如下─

  (a)如在主要保证上述明的代价超过$100000.00,则收取本部就如此述明的代价而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但本分节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解释为规定律师须收取超过$3000.00;及

  (b)如在主要保证上述明的代价不超过$100000.00,则酌情收取不超过$900.00。(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4.(a)如属替换保证,其事务费如下─

  (i)如在原有保证上述明的代价超过$100000.00,则收取本部就如此述明的代价而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但本分节的任何条文均不得解释为规定律师须收取超过$3000.00;及

  (ii)如在原有保证上述明的代价不超过$100000.00,则酌情收取不超过$900.00。(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b)替换保证”(Replacementsecurities)指因新政府租契或交换条件、续期或重批的批出的规定,由律师纯粹为符合土地注册处的规定而拟备的按揭契约,而在紧接该项批出前,批租土地财产的拥有人须清偿所有产权负担。(1993年第8号第30条;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5.本部的事务费表不适用于以下的非争讼事务,该等非争讼事务须根据第5条收费─

  (a)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法律按揭或债权证,而该等法律按揭或债权证是依据已根据本部收费的按揭协议或债权证协议而签立的;

  (b)代表有优先权的承按人或债权证持有人,批准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第二按揭或其后按揭或债权证的格式;

  (c)所有为延展偿还按揭或债权证期限的契据或协议,除非该项延展已载于或附带在再进行押记上;

  (d)所有作出馈赠的契据及转让契;

  (e)所有由遗产代理人或受托人在无代价的情况下作出的允许书及转让契;及

  (f)所有属家庭安排的授产契及契据。

  6.仅为批准第1至4段任何一段所提述的任何非争讼事务的文件,其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或如有关的代价不超过$100000.00,则酌情收取事务费不超过$900.00。(1974年第151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7.所有包含甲种”换地权益书或乙种”换地权益书的转让契、按揭契约、按揭协议、债权证、债权证协议及再进行押记,其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80%。(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

  8.居者有其屋计划的住宅单位的所有转让契,其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50%。(1996年第147号法律公告)

  9.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住宅发售计划或夹心阶层住屋计划的住宅单位的所有转让契,其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60%。(1996年第147号法律公告)

  第II部

  对本部所适用事务而适用的事务费表

  代价收费超过

  $不超过

  $ $ 100000&1800100000150000&2450150000200000&3100200000250000&3750250000500000首$250000&3750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755000001000000首$500000&5625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5010000005000000首$1000000&8125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25500000050000000首$5000000&18125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12.550000000100000000首$50000000&74375其后每$10000&

  或其部分&7.5100000000 首$100000000&111875其后酌情收费&

  (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1.除第3段另有规定外,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表适用于以下非争讼事务─

  (a)不包含以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作押记的任何类别的债权证及债权证协议;

  (b)作为付款保证的卖据;及

  (c)不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再进行押记,而仅限于所保证的额外款额者。

  2.以附属保证方式而不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所有债权证及债权证协议,其事务费如下─

  (a)如在主要保证上述明的代价超过$100000.00,则收取本部就如此述明的代价而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及

  (b)如在主要保证上述明的代价不超过$100000.00,则酌情收取不超过$900.00。(1974年第151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3.本部的事务费表不适用于以下的非争讼事务,该等非争讼事务须根据第5条收费─

  (a)不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债权证,而该等债权证是依据已根据本部收费的债权证协议签立的;

  (b)代表有优先权的债权证持有人批准并不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第二债权证或其后债权证的格式;

  (c)所有为延展偿还不包含批租土地财产或其中权益的债权证期限的契据或协议,,除非该项延展已载于或附带在再进行押记上;及

  (d)所有影响船只或与船只有关的债权证、按揭及协议。

  4.仅为批准第1或2段所提述的任何非争讼事务的文件,其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或如有关的代价不超过$100000.00,则酌情收取事务费不超过$900.00。(1974年第151号法律公告;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第III部

  对本部所适用事务而适用的事务费表

  收费

  1.凡每年平均租金不超过&&&&&& $6000$800

  2.凡每年平均租金超过$6000但不超过$12000&&&&&& $1000

  3.凡每年平均租金超过$12000&&&&&& $1000及超过每年平均租金$12000之数的1%

  (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1.除第5段另有规定外,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表适用于所有租契、租契协议及租赁协议。

  2.凡根据租契、租契协议或租赁协议而应缴付同意租赁金,则不论是否应缴付租金之外所应缴付者,律师除按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表收费外,须收取另一笔款项,即─

  (a)如属不超过$100000.00的同意租赁金,则每$10000.00或其部分收取$180.00的款项;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b)如属超过$100000.00的同意租赁金,则收取根据第I部计算的款项,犹如该同意租赁金是一项转让的代价一样。(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3.(a)所有替换租契的事务费,为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一半,但律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收取少于$800.00的事务费。(1974年第151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

  (b)替换租契”(Replacementleases)指因新政府租契或交换条件、续期或重批的批出的规定,由律师纯粹为符合土地注册处的规定而拟备的租契、租契协议及租赁协议,而在紧接该项批出前,批租土地财产的拥有人须清偿所有产权负担。(1993年第8号第30条;1998年第29号第105条)

  4.凡买卖协议、租契、租契协议、租赁协议或其任何续期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则律师除收取本段所列出的事务费外,须就该项注册收取$300.00的额外费用。(1980年第356号法律公告;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第30条)

  5.本部的事务费表不适用于以下的非争讼事务,该等非争讼事务须根据第5条收费─

  (a)以批注方式将租契或租赁协议续期;及

  (b)(由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废除)

  (c)依据已由有关律师按照本部收费的租契协议或租赁协议而签立的租契。

  6.第1、2或3段所提述的任何非争讼事务文件的各方如分别有律师代表,则每一方的律师须收取本部所列出的事务费的75%,而处理将该文件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律师,须就该项注册收取$300.00的额外费用。(1983年第343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8号第30条)

  拖欠工资请律师多少费用

  (一)公司拖欠工资,对于拖欠工资的,无钱请律师的情况,国家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只要情况符合上述两条,就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旦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院援助决定的,还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

  另外,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还可以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的,请求法院判决由公司负担。

  (二)追讨欠款属于民商服务:

  (1) 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3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5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6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无故拖欠工资如何认定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还有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后果

  1、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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