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
2020-11-20 10:36:44 1245 来源:慧法顾
如今的网络越来越发达了,在网络平台上的隐私也逐渐变得不再隐私。因为网络平台的一些保护是比较低的,所以别人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去知道你的一些信息
一、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
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对策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是指规定寓意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之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应积极吸取国际社会的网络隐私保护有效经验,但更应尊重和结合我国国情。由此,本文采纳以下三点作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1)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尊重他人隐私最充分的论据是对他人应得的人格尊严的尊重,隐私权是《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区域性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所承认的基本人权之一,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理所当然要遵循严格保护人格尊严的原则;
(2)完整和安全。完整和安全原则是指所使用的个人数据必须规范、准确和完整,并且使用个人数据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更改、损毁、使用或披露;
(3)兼顾国家和社会安全。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安全是指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前提。
2、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性对策
通过对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的各方各面的分析,根据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本文认为这既是一个挑战,但同时也是一个机会。我国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业界保护甚至公民自身的认识和措施方面都大大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然而,我国现今处于一个社会各方面都发生深刻变革的信息时代,如果我们能抓住机会并采取措施,以隐私保护原则为指导,既加强和完善传统隐私权的保护,又建立良好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系,若在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建设和发展刚刚起步的时候取得主动将大有作为的。据此,本文提出以下保护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对策:
(1)立法规制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的地位,然后继续坚持并细化普通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机制。在《宪法》中将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明确的做原则性的明文保护;在《民法典》中应明确确立隐私权及其保护方面的规定,在民事基本法中将隐私权独立出来,使之不再依附于名誉权等其它权利;刑法等基本法也应给予隐私权及其保护专门的篇幅;制定专门的《隐私权法》或《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在其他法律中规定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附属性规定,从而形成隐私权保护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如在涉及个人隐私权(特别是与网络上个人隐私权相关)的单行法,如消费者权益、广告、电信等法律规范在制定、修改时,应专章、专节或专条规定隐私权的保护;同时,应重视判例在调整网络纠纷的案件中的示范性作用。
另外,在立法时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具体国情、历史、文化和法律的背景下,尽可能清晰和详细地明确网络隐私权的隐私范围,因为确定隐私范围是进行隐私保护的基础和关键;
第二,处理好隐私权与知情权、公开权的冲突,寻求一个合理的界限;
第三、 对于儿童、公务人员、公众人物等不同主体的网络隐私的保护应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区别对待。
(2)行业自律
美国除了立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以外,更崇尚网络行业的自律保护。可见,自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及电子商务等等的发展都是大大有利的。我国应在立法保护的基础上,由政府出面倡导行业自律。美国业界通常的做法是:行业指引——网上隐私权认证计划——技术保护,先有权威行业组织制定行为指引,然后由中介组织依此行业指引对自愿加入的网站进行认证(实际是对网络执行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检查监督评价),最后各网站及网民采取技术手段保护。我们也应该借鉴,通过社会、业界以及国家来进行保护,以达到全面保护公民网络隐私的目的。
(3)公民加强自身的保护
当年一位姓宋的公务员对“熊猫烧香”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又没有伤人、也没有偷东西,虽然让很多人的电脑在短时间内不能用了,这也不算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对病毒制作者教育一下,让他以后用自己的技术特长为人民服务不就行了。”这种想法不仅反映了大多数网民对网络犯罪缺乏足够的认识,人们同时也没有意识到这种类型的犯罪给社会和个人所带来的伤害程度。
(4)加强网管监管
加强各地方公安机关电子警察的执法力度,在对网络信息管理的过程中,把网上侵害个人隐私信息的案件作为一项新的内容纳入工作范围,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确保网络用户的隐私不受侵犯。同时在技术方面合理使用网络监控技术,国家应对这类技术的使用范围、场合、监控对象,监控人员的职责、权利,侵害个人网络信息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方面可防止这类技术和监控人员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也打消了个人用户和网站的顾虑。此外,应由管理部门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评估体系,定期对网络隐私保护环节中涉及的法律政策、网络运营商、中介机构、网站、消费者等方面做出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国际上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1996年底,美国政府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一文,其中关于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观点是:只有当个人隐私和信息流动带来利益取得平衡时,全球信息基础设施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兴旺起来。“政府支持私人企业开发有意义、使用方法简单的隐私权自律机制。对于自律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将与产业合作,共同研讨解决策略。”该文表明了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商业活动中隐私权保护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减少法律限制的态度。美国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为了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避免给网络服务商施加过多压力。
2、软件保护模式。这主要是采用技术的手段,,由互联网消费者自己选择、自我控制为主的模式。该模式是将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希望寄托于消费者自己手中,通过某些隐私保护的软件,来实现网上用户个人隐私材料的自我保护。
3、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规制模式。这种模式由国家通过立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如欧盟1995年10月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欧盟各国根据该指令调整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
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1、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目前虽然已经建立起了互联网规范管理的立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但是并不适应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所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问题:
首先,在我国,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原则,没有一部法律直接将隐私权这个词写进法律条款,而且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比较零散,法律规范缺乏统一性。没有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尤其是民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这影响到了隐私保护的系统性与完备性,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一开始就缺乏深厚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层次上较低,而且对网络隐私的保护只局限于概括性地规定。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如此等等, 并未有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再次,立法滞后于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无法可循。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仅限于相当狭隘的领域,而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隐私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网络隐私权的出现。现存立法无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及时有效的规范。
2、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业界保护现状
我国的网络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地形复杂的特殊国情,互联网一度成为偏远地区获得消息、与外界取得联系的不可或缺的有效方式之一,成为偏远地区国民获取信息和联系亲友的依赖性手段。虽然我国的网络市场比世界任何国家都有市场开发潜力,但是我国网民的隐私权隐患也成为世界上空前严重的网络隐私权问题。加之,我国漫长封建社会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我国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我国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的重任首当其冲的落到了公民自身和网络业界的肩头。我国网络隐私权业界保护现状从业界的实际操作来看,著名的网站如新浪、搜狐等都在各自的网站上张贴了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在当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张贴这些政策已经是很不错了,但其隐私保护政策尤其是有关保护在线隐私的政策是很不完备的。我国也有部分网站支持可使因特网用户有效控制和保护个人信息的软件“隐私倾向平台”。这项技术可使用户更好地了解网站的隐私政策,使用户访问网站时能够知悉网站如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并能通过浏览器选择隐私保护参数和同网站进行对话,从而就网站隐私声明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但是仅有这些部分的网络服务商和网站附有的为数不多的隐私声明条款中大都没有实质性内容,且不涉及对于个人资料使用的说明,以及相关的安全保证,而且各网站已有的隐私权保护政策又各自为政,还都含有许多免责声明,消费者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更谈不上很好地进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3、我国网络隐私权的公民自我保护现状
由于互联网行业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极易被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有:
(1)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触的。受儒家传统文化及乡土社会(熟人社会)影响,人们的隐私权意识十分淡薄,既然隐私在人们心中尚缺乏存在意识,更谈不上保护的需要。
(2)我国公民网络经验匮乏,维护自己正当权力的意识淡薄,自护能力较差,极易被他人通过隐瞒、欺诈、盗窃以及黑客行为等不正当方式刺探和了解公民网上的个人数据。比如,公民上网聊天,因对象的虚拟和不确定,很容易在对方花言巧语的诱惑下主动泄露个人、亲友的隐私,一旦遭遇蓄意的网络侵害,就极易发生隐私侵权,甚至引发网上行为与隐私保护的深层冲突。
(3)网上不良行为者出于商业动机或好奇显胜等目的千方百计通过各种尖端科技,在未经合法程序特别许可的情况下,将公民个人数据下载、搜集,并据为己有,严重侵害网民隐私。
随着网上游走经历的增多,受网络隐私权侵害给人们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案例的增多,网民们对网络隐私及其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逐步开始吸取前人的经验教训,并开始学习和借鉴一些保护个人隐私不在网上泄露的技术方法。人们开始用自己的方法与网络隐私窥探狂展开较量:申请免费电子邮箱时,尽量不用真实姓名和填写相关的真实资料;谨慎对待网上购物,在决定参加网上购物以前,对网上商城的信用和隐私保护情况进行调查;在网上浏览时,使用代理服务器或匿名浏览方式;在计算机中使用个人防火墙等软件进行保护等。但由于教育机制的不完善,能够懂得以这些方法与网络抗衡的毕竟只有为数不多的一部分人。我国大多数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个人的隐私信息资料,私人生活空间,网上私人活动仍然极易受到侵扰,现状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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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新房还沒装修入住物业就要我们交物业费,请问这合法吗
分析: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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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二七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 人
问题:跟朋友一起喝酒,结果因为他喝太多导致死亡,其他跟着一起喝酒的朋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么
分析:你好,以上情况如果没有强制劝酒等情况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可以面谈帮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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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我想和丈夫离婚,但他向我要钱,不给钱就不离,我该怎么办。
分析:你好,可以去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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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您好,我的跟别的男人跑了三年了,也联系不上,我想离婚怎么离婚呀
分析:您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的,可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60日后,若对方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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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被流浪猫狗咬伤谁担责?
分析:您好,如果流浪狗和流浪猫被人收留了,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收留者就是动物的管理人了,被人收留的流浪狗和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也就是收留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只是好心人路过的时候或者偶尔去喂养它们一下,流浪狗和流浪猫没有事实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就无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无人管理的流浪狗、流浪猫伤人的案例目前在我国存在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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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农村盖房子时工人摔伤应向谁索赔?
分析: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系发包方,与孙某形成了建房承揽合同关系,孙某与李某则为雇佣关系。李某因脚手架松动而摔下,如其并不存在过错,则孙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建房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欲建四层楼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来承建。黄某在明知孙某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而选用孙某为承建人,其在承建人的选用上存在过错。故李某可要求黄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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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分析:您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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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十八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1 人
问题:房屋采光权受损害怎么办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侵犯采光权’首先要看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则当亊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你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对方当亊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