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09-08 17:15:21 306 来源:慧法顾
原告王凤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光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岩,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凤燊与被告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莹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钮金荣、赵燕茹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燊的委托代理
原告王凤燊,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光军,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岩,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凤燊与被告张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莹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钮金荣、赵燕茹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燊的委托代理人杨琳、徐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岩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王凤燊起诉称:2012年4月18日,张岩向王凤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收据,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5月17日,若张岩到期未还,按每日千分之五向王凤燊支付违约金。现还款日期已过,张岩至今未付款。故王凤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张岩偿还借款10万元、支付违约金(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被告张岩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且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张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张岩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王凤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8日,张岩向王凤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5月17日,若张岩逾期未还,按每日千分之五向王凤燊支付违约金,直到还清借款本息为止。当日,张岩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元借与王凤燊,张岩出具收据,确认收取10万元借款。至今,张岩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凤燊提交的借据、收据、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岩向王凤燊借款并出具借条、收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且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张岩收取借款后应当按约定期限偿还,但其至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王凤燊要求张岩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凤燊借款十万元;二、被告张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凤燊违约金(以十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被告张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王凤燊已预交),由被告张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凤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莹莹人民陪审员钮金荣人民陪审员赵燕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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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新房还沒装修入住物业就要我们交物业费,请问这合法吗
分析: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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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林二七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 人
问题:跟朋友一起喝酒,结果因为他喝太多导致死亡,其他跟着一起喝酒的朋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么
分析:你好,以上情况如果没有强制劝酒等情况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可以面谈帮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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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我想和丈夫离婚,但他向我要钱,不给钱就不离,我该怎么办。
分析:你好,可以去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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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您好,我的跟别的男人跑了三年了,也联系不上,我想离婚怎么离婚呀
分析:您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的,可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60日后,若对方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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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被流浪猫狗咬伤谁担责?
分析:您好,如果流浪狗和流浪猫被人收留了,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收留者就是动物的管理人了,被人收留的流浪狗和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也就是收留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只是好心人路过的时候或者偶尔去喂养它们一下,流浪狗和流浪猫没有事实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就无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无人管理的流浪狗、流浪猫伤人的案例目前在我国存在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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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农村盖房子时工人摔伤应向谁索赔?
分析: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系发包方,与孙某形成了建房承揽合同关系,孙某与李某则为雇佣关系。李某因脚手架松动而摔下,如其并不存在过错,则孙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建房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欲建四层楼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来承建。黄某在明知孙某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而选用孙某为承建人,其在承建人的选用上存在过错。故李某可要求黄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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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分析:您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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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林十八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1 人
问题:房屋采光权受损害怎么办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侵犯采光权’首先要看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则当亊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你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对方当亊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