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2020-09-08 17:14:17 313 来源:慧法顾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71963092000XXX,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文化路22号6-2-20室。 委托代理人:刘XX,男,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XX玲:女,1953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7195304XXX2,汉族,职工,住梁山县人民法院家属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71963092000XXX,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文化路22号6-2-20室。
委托代理人:刘XX,男,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XX玲:女,1953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7195304XXX2,汉族,职工,住梁山县人民法院家属院9号楼1单元3楼西户。
原审被告、董XXX,女,1969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041969XX13320,汉族,职工,住梁山县文化路22号6-2-20室。
申请再审人张歆峰与被申请人崔月玲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做出的(2015)民初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0月27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济民终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初字第986号判决书第一项的内容及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
2、请求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终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张歆峰承担偿还80万的还款责任及董萍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二、申请事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一审、二审都没有查明申请人借款原因、用途、款是否到借款人手中及具体借款数额,申请人只收到被申请人借款80万元,并非100万元,申请人上诉时已经说明情况,二审具体也没有查清事实,申请人在网上操作用款,被申请人崔月玲明知不安全,是主动借款给申请人又一直不让申请人的妻子董萍知道,申请人借款时提出,如果还不上借款,只让申请人承担责任不让申请人的妻子董萍承担责任,申请人也告诉了被申请人崔月玲,申请人与董萍有婚内财产协议,以上情况,一审、二审都没有认真审查,对董萍提交的3份证据,一审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不予认真审查,不理会,二审对董萍提交的证据也未审查,不理会。本案实际借款80万数额巨大,让一个不知情的与其无关的女子承担,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2、申请事由二,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五)项,被申请人崔月玲与被申请人董萍之间,不应该存在债务承担问题,被申请人崔月玲借款给申请人不让被申请人董萍知道,借款时也同意不让董萍承担责任,本案董萍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一审调查与本案有关的主要证据,一审不予理会,认为与本案无关。二审未审查。
3、申请事由三,符合《民事诉讼法》200条第(六)项,被申请人崔月玲借款给予申请人时不让被告董萍知道,也同意申请人的说明不让董萍承担责任,可以确定申请人的借款80万元与董萍无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依照《婚姻法》第41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本案一审、二审都没有查清事实,都是适用法律做出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认为一审没有查清事实做出错误判决,二审没有查清事实,维持一审判决应该也是错误的。恳请贵院依法决定再审,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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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新房还沒装修入住物业就要我们交物业费,请问这合法吗
分析: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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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林二七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 人
问题:跟朋友一起喝酒,结果因为他喝太多导致死亡,其他跟着一起喝酒的朋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么
分析:你好,以上情况如果没有强制劝酒等情况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可以面谈帮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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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我想和丈夫离婚,但他向我要钱,不给钱就不离,我该怎么办。
分析:你好,可以去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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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您好,我的跟别的男人跑了三年了,也联系不上,我想离婚怎么离婚呀
分析:您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的,可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60日后,若对方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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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被流浪猫狗咬伤谁担责?
分析:您好,如果流浪狗和流浪猫被人收留了,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收留者就是动物的管理人了,被人收留的流浪狗和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也就是收留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只是好心人路过的时候或者偶尔去喂养它们一下,流浪狗和流浪猫没有事实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就无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无人管理的流浪狗、流浪猫伤人的案例目前在我国存在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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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农村盖房子时工人摔伤应向谁索赔?
分析: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系发包方,与孙某形成了建房承揽合同关系,孙某与李某则为雇佣关系。李某因脚手架松动而摔下,如其并不存在过错,则孙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建房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欲建四层楼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来承建。黄某在明知孙某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而选用孙某为承建人,其在承建人的选用上存在过错。故李某可要求黄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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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分析:您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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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十八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1 人
问题:房屋采光权受损害怎么办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侵犯采光权’首先要看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则当亊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你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对方当亊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