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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2021-09-17 10:13:54 718 来源:慧法顾

谓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医疗行为,致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

  一、医患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谓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医疗行为,致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过错的表现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有: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医务人员一般应具有下列注意义务:

  (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

  (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技术和最佳判断。

  二、法律对于医患纠纷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发生医疗事故怎么和解

  私了,在法律上称为“和解”,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过去,出现了医患纠纷,医院与患者或其家属通过协商,最后达成了某种协议,写一个“协议书”,纠纷就“私了”了。现在“私了”的方式已经变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要在“私了”后的7日内,将私了的情况及协议书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审核并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通常在人们的观念中,签署了“协议书”,矛盾就“私了”了。但在现实中,却常有“私了”后患方以协议书为某种依据去起诉医院的事件,而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只是由于医院在协议书上对一些医疗行为不当已经自认,而使医院在法院审理中处于被动。耐人寻味的是,私了后只有患方再告医院者,却未见医院告患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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