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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17:22:45 409 分类:法律资讯
李林霞与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葛案裁判摘要网络主播与协作公司签署艺人独家协作协议,经过协作公司包装引荐,自行在第三方直...
李林霞与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葛案
裁判摘要
网络主播与协作公司签署艺人独家协作协议,经过协作公司包装引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协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协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施行具有人身从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协作公司的业务组成局部,其基于协作协议取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附属性的劳动报酬。因而,二者不契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恳求,不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霞,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姜云龙,总经理。
上诉人李林霞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咖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5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停止了审理。
李林霞上诉恳求:1.撤销一审讯决,依法改判支持李林霞的一审诉讼恳求;2.本案诉讼费由漫咖公司承当。事实和理由:1.李林霞与漫咖公司签署的《艺人独家协作协议》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审法院片面机械的了解劳动合同组成要件,没有分离行业特征认定双办法律关系的性质,系认定事实错误。2.协作协议第3.3条、第7.1条及第7.2条均明白商定李林霞直播期间构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漫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则,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根底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若双方仅为协作关系,在漫咖公司未额外支付李林霞费用的状况下,李林霞的直播作品著作权应当由李林霞享有,这也侧面印证了双方系劳动关系的事实。3.李林霞举示的“MK主播群”聊天记载等证据证明,漫咖公司对李林霞的直播内容停止管理、直播时间停止考勤,且要就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就餐地点、工作牌丢失损毁等问题对李林霞停止处分,这些均标明漫咖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李林霞,漫咖公司对李林霞的管理不是基于协作关系,该管理具有人身从属性。4.一审讯决认定李林霞的收入不受漫咖公司掌控,双方商定的保底收入仅是协作的保证和鼓励,以及李林霞的工作内容不是漫咖公司的运营范围,明显言行一致。如双方为协作关系,漫咖公司无需提供保底收入来保证和鼓励李林霞;事实上李林霞的直播提成是漫咖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漫咖公司为保证本人盈利对李林霞停止管理,并提供保底收入以保证和鼓励李林霞,双方契合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5.双方系劳动关系,李林霞据此请求漫咖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诉讼恳求应当予以支持。
漫咖公司辩称,一审讯决认定事实分明,适用法律正确,恳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林霞向一审法院起诉恳求:1.确认李林霞和漫咖公司在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漫咖公司向李林霞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168.39元;3.漫咖公司向李林霞支付2018年3月1日至同年3月31日的工资7500元;4.确认李林霞和漫咖公司的劳动关系自李林霞口头解除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解除;5.漫咖公司向李林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712.5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漫咖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注册成立,运营范围包括承办经批准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营销筹划;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舞台外型筹划;企业形象筹划;图文设计;会议会展效劳;展览展现效劳;庆仪式仪效劳;摄影摄像效劳;商务信息咨询效劳;计算机软件资讯效劳;互联网信息技术效劳;网页设计;设计、制造、发布国内广告;演出筹划效劳;直播筹划效劳;演出经纪效劳(须获得相关行政答应或审批前方可从事运营)。
漫咖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九街万汇中心4楼招募李林霞从事网络直播,其招募海报中载明寻觅下一个百万网红主播,福利待遇为3千至1万元保底,高额提成,定期组织才艺培训指导推行宣传包装,优秀主播月薪9万元上不封顶,无需经历,漫咖公司提供主播定期培训、主播形象打造。
2017年11月29日,李林霞与漫咖公司签署《艺人独家协作协议》,主要商定内容如下:1.目的和背景:漫咖公司作为经纪公司为李林霞提供才艺演艺互动平台、提供优质引荐资源,李林霞在漫咖公司的协作互动平台上停止才艺演艺从而取得相关演艺收入,并取得漫咖公司优质资源包装引荐时机。2.协作内容:李林霞成为漫咖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漫咖公司为李林霞提供独家演艺内容及相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漫咖公司的独家互联网演艺、线下演艺、形象推行、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等与李林霞演艺事业相关的一切活动及事务,协作期间,李林霞保证全面服从漫咖公司布置,漫咖公司同意给予李林霞相应的引荐资源,协助李林霞提升人气和收益。3.漫咖公司权益义务:李林霞提供的才艺扮演惹起最终用户投诉,或致漫咖公司的其他协作同伴收到来自行政和或司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或刑事处分或裁判时,漫咖公司有权双方终止本协议而概不承当任何违约义务,同时保存进一步追查李林霞法律义务的权益。漫咖公司有权自主组织、谐和和布置本协议上述的活动及事务,漫咖公司有义务依据本协议项下商定的方式向李林霞支付应取得收入。关于李林霞经过漫咖公司引荐所停止的才艺演艺成果,漫咖公司依法具有独家权益。4.李林霞权益义务:李林霞承诺并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只能在漫咖公司指定的场所从事本协议所述的才艺演艺以及本协议内容构成相同或相似的协作。李林霞有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承受漫咖公司及其他协作同伴布置的工作。李林霞承诺并担保不得经过漫咖公司从事任何违背国度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并经过有效且积极的措施根绝前述状况的发作。李林霞自协议生效后20日内于漫咖公司平台以实名认证方式应当且仅申请注册一个主播账户,并告知漫咖公司账户号码和称号,向漫咖公司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备案。李林霞知悉并同意基于本协议取得提成收入和保底收入。5.协议期限:协议期限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日。6.收入及结算:结算收入包括李林霞取得的提成收入及漫咖公司支付的保底收入,独家签约艺人可享有经漫咖公司事前审核并肯定的保底收入,保底收入由漫咖公司指派的平台待遇而定,李林霞获得该平台的大局部收入,漫咖公司指派李林霞至少1个平台的演艺直播,假如李林霞精神才能足够,能够申请再增加指派,漫咖公司指派一个有保底工资的平台,双方按月结算,漫咖公司核算备案注销全部主播艺人的提成收入和保底收入,每月8日至18日结算上月费用。李林霞在漫咖公司指派直播平台总和每月直播有效天数不低于25天且总有效时长不低于150小时,每天直播时长6小时为一个有效天,每次直播1个小时为有效时长,满足有效天和有效时长前提下,漫咖公司每月支付李林霞2000元保底工资,不满足时长当月保底取消,只要提成,如违背平台相关条例取消当月保底及奖励。双方还对权益义务、权益归属、失密条款、违约义务等停止了商定,附件2为NOW直播平台管理条例。
李林霞经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停止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李林霞从事主播的过程中,其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收入主要是经过网络直播吸收网络粉丝在网络上购置虚拟礼物后的赠予,直播平台依据与李林霞、漫咖公司的商定将收益扣除局部后转账给漫咖公司,漫咖公司依据与李林霞的商定将收益扣除局部后转账给李林霞,转账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有些转账项目上载明为工资。
2018年4月27日,李林霞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超期未作出受理决议,李林霞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以为,原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契合法律、法规规则的主体资历;(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布置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局部。
本案中,李林霞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其应当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负有举证义务。从李林霞、漫咖公司签署的协作协议来看,该协议商定的目的和背景、协作内容、收入及结算均不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性质,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李林霞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李林霞的直播行为也无法看出系实行漫咖公司的职务行为,漫咖公司基于协作关系而衍生的对李林霞作出的管理规则不应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从属关系的规章制度。
从经济收入来看,李林霞的直播收入主要经过网络直播吸收粉丝取得的打赏,漫咖公司并未参与李林霞的直播行为且无法掌控李林霞直播收入的几,仅是根据其与李林霞、直播平台之间商定的比例停止收益分配,李林霞、漫咖公司双方商定的保底收入也仅是双方协作方式的一种保证和鼓励措施,并不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
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林霞经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停止注册,其从事的是网络直播平台系第三方一切和提供,直播内容不是漫咖公司的运营范围,漫咖公司的运营范围仅为直播筹划效劳,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从事直播的内容。
综上,李林霞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具有树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性质的经济、人身依附性,其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恳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则,判决:驳回被告李林霞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李林霞担负。
二审中,双方均未举示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以为,综合审理状况,双方争议的上诉焦点依然在于:李林霞与漫咖公司之间能否存在劳动关系。现评述如下:
首先,从管理方式上看,漫咖公司没有对李林霞停止劳动管理。固然李林霞经过漫咖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李林霞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李林霞亦无需恪守漫咖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虽然双方协作协议对李林霞的月直播天数及直播时长作出了商定,且漫咖公司可能就直播间卫生、休息时间就餐地点、工作牌丢失损毁等问题对李林霞停止处分,但这些均应了解为李林霞基于双方直播协作关系应当实行的合同义务以及应当恪守的行业管理规则,并非漫咖公司对李林霞施行了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
其次,从收入分配上看,漫咖公司没有向李林霞支付劳动报酬。李林霞的直播收入虽由漫咖公司支付,但主要是李林霞经过网络直播吸收粉丝取得打赏所得,漫咖公司仅是依照其与直播平台和李林霞之间的商定比例停止收益分配,漫咖公司无法掌控和决议李林霞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协作协议中商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漫咖公司给予直播协作同伴的保证和鼓励费用,并非李林霞收入的主要来源,故漫咖公司基于协作协议向李林霞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再次,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林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局部。李林霞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一切和提供,网络直播自身不属于漫咖公司的运营范围,漫咖公司的运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筹划效劳,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固然双方协作协议商定漫咖公司享有李林霞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但不能据此推论李林霞从事直播活动系实行职务行为,故李林霞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漫咖公司业务的组成局部。
因而,李林霞与漫咖公司之间不契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对李林霞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林霞的上诉恳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讯决认定事实分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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