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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10:56:43 406 分类:法律资讯
李慢走的太急,没来得及留下啥遗嘱,接下来就是遗产的分配问题了。按照正常的遗产处理流程,李慢和夫人婚内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房子和钱都是...
李慢走的太急,没来得及留下啥遗嘱,接下来就是遗产的分配问题了。
按照正常的遗产处理流程,李慢和夫人婚内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房子和钱都是一人一半,夫人的那一半正常是归夫人,李慢的那一半就按照李慢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李慢和和前妻的孩子李思觉得自己作为李慢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应该继承李慢的房产和钱。
夫人觉得自己和李慢签过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房子已经归自己所有就不能作为李慢的遗产进行分配了。
李思肯定不能认了啊,决定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把自己亲爹的那部分房子和钱作为遗产分给自己一份。
一审法院先看了看房子的产权证明,都是李慢的名字,又看了看产权登记时间,嗯,是在和夫人结婚之后买的房子,法院依据这两个事实认定房子是李慢和夫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思能分李慢的那部分房产。夫人也不是好说话的,必须要上诉啊。
二审法院是什么观点呢?重点是房子的归属问题,房子的归属需要考虑啥呢?
首先确认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里面,李慢和夫人明确表示自己对夫妻财产选择约定财产制,而且李慢也明确表示将自己所有部分房屋产权让渡给夫人。
然后明确房产登记没有变更能不能阻止这个产权转让的实现,该房虽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
李慢和夫人的约定财产协议充分体现了两人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
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遗嘱
最后还要考虑是不是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觉得民法典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是肯定没错的,但是,你李思不是第三人啊。
为啥呢?受保护的第三人利益一般是与夫妻一方交易支付了对价或者让渡了权益的,人家因为相信了房产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就真金白银的拿东西或者钱给李慢了,这时候夫人说李慢早就把房子给自己,你夫妻俩在床头签的协议就把别人钱坑了,这法律如果支持了,那以后和结了婚的人进行交易风险就太大了,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你李思是李慢的女儿,虽然你也是李慢和夫人婚姻之外的第三人,但你要的是你爹的遗产,你没有支付任何的对价给你爹,你拿不拿得到你爹的房子对你来说都不是损失(有人说没捡到钱就算亏那我也没法子)。
而且作为继承法律关系,李思相当于取代了李慢的法律地位,如果把李思列为第三人考虑,就相当于李慢活着的时候吃完了,死了他闺女给他吐了啊。
这样一来,二审法院认为李慢从爱的角度出发,把自己名下的房产约定给了夫人,那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李思她爹既然已经把房子送人了,那就没她什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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