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某业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律师函
2020-10-29 15:35:05 511 来源:慧法顾
孙**先生: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汤新裕律师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城新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委托,就您与业委会房屋租赁纠纷一事,向您致函如下:
本律师了解到的情况:
2011年11月14日,您与代表全体业主的业委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1、您自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31日租赁锦安东路280弄18号北室房屋,房租为每月500元,年租金6000元;2、协议到期后,如不再续签,您应按时搬离;3、如您不按时搬离,应支付业委会违约金,标准为租金的3倍,即每月1500元;4、业委会委托上海陆家嘴双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您的租赁事宜,等等。2011年11月22日,业委会与您就房屋租赁事宜开会,通知您到期不再续租,并形成了相应的《会议纪要》。后您与业委会再未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但您在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仍使用该房屋至今,且您在该房屋内存在擅自占用、接装共用设施、设备的情况,已给房屋设施造成了相应的损失。
本律师认为:
由于您与业委会没有签订新的协议,原《房屋租赁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您已无权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应立刻搬离该房屋。且根据原《房屋租赁协议书》的约定,如您逾期不搬的,业委会在要求您支付占用费的同时,另可追究您原租金3倍的违约责任。您还需承担因擅自占用、接装共用设施、设备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本律师郑重通知:
请您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搬离该房屋,并立即与业委会协商支付自2012年1月起的占用费、违约金以及另需赔偿的其他损失,争取取得业委会的谅解,最大限度减少您的损失。如您仍对此置之不理,本律师将受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届时,您除了需承担上述费用外,还可能另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诸多费用,您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
望思之!慎之!
顺颂商祺!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汤新裕律师
2012年4月20日
上海律师网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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