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合同
2020-10-29 15:22:35 429 来源:慧法顾
合同编号:
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 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 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 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 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 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 浙江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本交易所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十一、 本合同示范文本如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发生冲突,以相应的规定为准。本示范文本将随规定的改变而作相应的修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主体资格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 ________________,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清单)(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 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 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为: (下列任选一条)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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