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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拖欠工资请律师多少钱(云南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2021-08-12 17:47:05 453 来源:慧法顾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云南律师收费标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5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实际,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引标准。

  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指引标准供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

  (二)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项委托法律事务或每一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费的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交易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仲裁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五)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一定金额的基本服务费用(或约定不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根据目标、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约定金额或比例支付的收费方式。

  以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2、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行政诉讼案件;

  3、婚姻、继承案件;

  4、群体性案件。

  (六)其他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更符合所委托事项实际情况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律师的执业经历及业务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职称、律师的执业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托业务的重要性、标的价值大小;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其他影响到律师服务成本、支出和工作量的因素。

  第五条指引收费标准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5%,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2%;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2%;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4、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除国家规定不得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等情况协商确定,涉及财产关系的,建议不高于争议标的总额的30%。

  7、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8、代理民事申诉案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亦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收费:

  1、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为50,000元/件;

  (2)首次发行债券为100,000元/件;

  (3)新三板挂牌为200,000元/件;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为1,000,000元/件。

  2、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为1%,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6%;

  (3)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3%;

  (4)1亿元以上部分为0.1%。

  3、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常年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2)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0,000元-300,000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000元-600,000元/年。

  (4)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10,000元-200,000元/年。

  (五)前述各类业务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300元-3,000元/小时。

  (六)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以下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指引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其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四)律师事务所按本指引标准计算律师费用后,可根据与委托人的长期合作关系,酌情给予优惠。

  第八条附则

  (一)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二)边疆民族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律协制定相应行业指引收费标准。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本行业指引标准收费,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纠纷,由省律师协会或授权州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

  (四)本指引标准由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本指引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公司拖欠工资,对于拖欠工资的,无钱请律师的情况,国家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在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方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只要情况符合上述两条,就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旦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院援助决定的,还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

  另外,对于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还可以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的,请求法院判决由公司负担。

  (二)追讨欠款属于民商服务:

  (1) 一审阶段争议标的(计算基数) 计算比例1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2 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3 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5 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6 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无故拖欠工资如何认定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正当理由”,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个借口,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拖欠工资了。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还有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属于“无故拖欠”。

  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后果

  1、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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