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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广西损害赔偿律师收费标准(广西损害赔偿律师费多少钱)

2021-10-25 09:28:05 1013 来源:慧法顾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什么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

   2021年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失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需要律师的人数;

  (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出席法庭的计费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间(包括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的停留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委托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干。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

  第十条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时,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收费标准后愿意协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商收费。实行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特别收费条款或协议,明确委托人已被告知收费标准并经确认案件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等。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接待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及收费计算办法,双方协商统一后,再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争议标的、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可以协商选择采用费用包干或报销实际支出两种结算方式。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双方协商一致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审验。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函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一、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四、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1000-10000元/件

  五、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

  六、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九、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十、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行政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

  十二、本收费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律师收费项目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1000-10000元/件

  三、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四、代理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七、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八、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九、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三、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四、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五、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六、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七、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1000-10000元/件

  三、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四、代理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六、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七、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八、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九、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行政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

  广西律师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标准(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计件收费标准

  代理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1000-10000元/件

  (广西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广西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代理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 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广西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按标的收费标准

  代理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广西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广西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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