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什么?
2021-10-21 09:59:57 557 来源:慧法顾
现实中,我们知道如果涉及到一些刑事案件的话,是需要找证据证明对方有犯罪行为的,同时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那么我国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什么?
现实中,我们知道如果涉及到一些刑事案件的话,是需要找证据证明对方有犯罪行为的,同时证据必须要确实充分,那么我国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什么?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慧法顾小编为您整理的我国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我国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什么?
“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根据上述规定,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以下几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然而,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要通过证据查实全部细节事实基本不可能,因此,并不要求对案件有关的所有细节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影响刑罚裁量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定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应当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认知不断科学化,因为由于人的认识的限制,对于案件事实的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是无法达到的,即使是证明标准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规定此种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标准。但是,由于认定犯罪的后果的极其严厉性,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则无疑是妥当的,也是现实的。所谓合理怀疑,就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而所谓“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不意味着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推定。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已证事实直接认定另一事实的存在,除非被追诉者提出反证加以推翻。从实践看,对于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主观事实的证明,经常运用推定这一方法。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允许推定的事实,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这种推定具有法律真实性,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缺陷是什么?
我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可以说是“客观真实”说的典型体现。这种客观真模式有许多不合理的因素:
1、客观事实模式是对唯物主义的僵化理解。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追求绝对的真实,而事实上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是不可能完全认识清楚的。因为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可以认知,但这种认知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受主观条件,主观认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客观真实本身是一个哲学范畴,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总目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此已做过深刻地揭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同时,又不是至上的,它认识能力是无限的,同时又是有限的。按它的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的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的,无限的,按其个别实现和每次的实现来说,又不是至上的,无限的。”(4)可见,客观真实模式的缺憾就是过分乐观地看待可知论,忽视了诉讼证明的具体及个案的特殊性。
2、客观事实模式还容易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由于主客观的原因,有些案件无法查明,因而形成疑案。由于要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在无法做到时,要么会出现久拖不决,超期羁押的现象,要么会通过刑讯逼供来实现。
3、客观真实模式与追求诉讼效率的原则不符,极易造成诉讼拖延。“案件事实清楚”是一个模糊性的规定,给具体实践的把握带来了不少困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繁多而庞杂,有的与定罪量刑有密切关联,也有的对定罪量刑影响不大,如果一味要求案件事实清楚,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全面搜集、查明必然导致诉讼效率下降。
三、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承担的原则是什么?
无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辩方合理举证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以上就是由慧法顾小编为您整理的我国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我们从中了解到关于刑事案件的话,对于证据肯定有相应的要求的,必须是属于事实证明,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有犯罪行为,才可以进行向法院诉讼判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慧法顾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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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新房还沒装修入住物业就要我们交物业费,请问这合法吗
分析: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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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二七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 人
问题:跟朋友一起喝酒,结果因为他喝太多导致死亡,其他跟着一起喝酒的朋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么
分析:你好,以上情况如果没有强制劝酒等情况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可以面谈帮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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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我想和丈夫离婚,但他向我要钱,不给钱就不离,我该怎么办。
分析:你好,可以去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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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您好,我的跟别的男人跑了三年了,也联系不上,我想离婚怎么离婚呀
分析:您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的,可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60日后,若对方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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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被流浪猫狗咬伤谁担责?
分析:您好,如果流浪狗和流浪猫被人收留了,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收留者就是动物的管理人了,被人收留的流浪狗和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也就是收留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只是好心人路过的时候或者偶尔去喂养它们一下,流浪狗和流浪猫没有事实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就无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无人管理的流浪狗、流浪猫伤人的案例目前在我国存在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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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农村盖房子时工人摔伤应向谁索赔?
分析: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系发包方,与孙某形成了建房承揽合同关系,孙某与李某则为雇佣关系。李某因脚手架松动而摔下,如其并不存在过错,则孙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建房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欲建四层楼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来承建。黄某在明知孙某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而选用孙某为承建人,其在承建人的选用上存在过错。故李某可要求黄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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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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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您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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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房屋采光权受损害怎么办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侵犯采光权’首先要看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则当亊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你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对方当亊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