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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婚姻家庭律师收费标准(海南婚姻家庭律师费多少钱)

2021-10-21 09:13:00 625 来源:慧法顾

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围绕家庭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如何定义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定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围绕家庭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不仅调整狭义上的夫妻之间的婚姻上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时也调整家庭中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这种广义上的家庭关系还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亲属关系。但婚姻法并不完全调整亲属关系,当涉及继承、收养等问题时,由继承法、收养法调整有关的亲属关系。

  三、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具体有哪些

  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a.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b.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c.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2、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A、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B、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C、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D、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3)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祖孙之间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2)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3)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离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如下:

  1、婚外性行为。

  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

  《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

  有些学者也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

  对此法律可规定如下,“因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长期赌博、吸毒或有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受害人可以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将其归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婚姻法》规定为离婚的理由,却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如“网络婚姻”,当网络的普及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成了人们婚外情感交流的工具,有人在网上养“情人”、有人在网上“结婚生子”,因网恋引起的离婚诉讼从无到有日趋多见,作为“精神外遇”的网恋,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婚姻解体的新杀手。

  3、侵害配偶生育权。

  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如一离婚案件中,丈夫代某因妻子唐某擅自堕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理由是妻子唐某无正当理由,未经丈夫代某同意擅自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胎儿引产的行为,侵害了代某作为丈夫的生育权(12);

  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权后果的产生;

  第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

  4、不承担家庭义务。

  婚姻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或社会习惯认可的婚姻家庭义务,经亲友或有关单位说服教育,仍不履行,对家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承担家庭义务。配偶权中的大部分即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不承担同居义务、生育义务、监护子女义务、扶养扶助义务,实质上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对方的配偶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本意,因上述原因产生严重后果当事人要求离婚,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应明确加以保护。

  离婚赔偿的标准

  了解了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很多朋友会问: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过错情况的不同有着些许差别。具体来说,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包括以下几种: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下面就根据过错的不同分情况具体为大家阐释以下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

  1、重婚的,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针对重婚引起的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对夫妻感情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因此,针对重婚造成离婚的,离婚损害赔偿多为精神损害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上,每个地区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参考的重要标准。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一个是与他人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一个是与他人成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两者对离婚家庭的损害是同样的,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实施家庭暴力的,离婚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在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上与前两种不同。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如,医药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也是根据造成损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请求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同家庭暴力一样,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也可以请求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

  以上四种情况,具体的还可能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如离婚的诉讼费等也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在上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时,无过错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过错方的责任。但是实际情况是,百分之八十的朋友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导致在起诉离婚时,无法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因而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造成人财两失的悲剧。在收集过错方的证据时,很多朋友也会进入搜集的误区,比如,非法在他人的住处安装摄像装置,侵犯了他人隐私,致使证据成为非法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海南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 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 %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0.5 %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3、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4、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三、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四、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以及涉外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以上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2倍。

  说明:

  1、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是办理案件一个审级或一个阶段的收费标准,民事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诉再审;

  2、律师连续办理二个以上(含二个)审级或阶段的案件,后面审级或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少。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一般案件

  (一)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 2000元-2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2000元-20000元/件

  (三)审判阶段(一个审级):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 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 5000元-50000元/件

  (四)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

  基层法院再审的案件 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再审的案件 5000元-50000元/件

  (五)自诉案件代理: 2000元-2000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以上标准,民事部分可以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七)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八)以上各项也可参照以上民事案件计时收费的标准收费。

  (九)以上标准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以及涉外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以上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2倍,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案件,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3倍。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以重大、复杂、疑难为由要求委托人提高收费标准。

  说明:

  1、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是办理案件一个审级或一个阶段的收费标准,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审判二审、申诉再审。

  2、律师连续办理二个以上(含二个)审级或阶段的案件,后面审级或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少。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 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 %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0.5 %

  上下浮动幅度:20%,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3、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4、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以上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2倍,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案件,但最高不得超过以上标准的3倍。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以重大、复杂、疑难为由要求委托人提高收费标准。

  说明:

  1、以上各项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收费除外)是办理案件一个审级或一个阶段的收费标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诉再审;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审判二审、申诉再审。

  2、律师连续办理二个以上(含二个)审级或阶段的案件,后面审级或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少。

  海南律师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海南律师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标准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海南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海南行政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2、代理一般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 2000元-2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2000元-20000元/件

  (三)审判阶段(一个审级):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 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 5000元-50000元/件

  (四)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

  基层法院再审的案件 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再审的案件 5000元-50000元/件

  (五)自诉案件代理: 2000元-2000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以上标准,民事部分可以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七)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八)以上各项也可参照以上民事案件计时收费的标准收费。

  (九)以上标准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海南刑事诉讼律师收费标准)

  按标的收费标准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 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 %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0.5 %

  上下浮动幅度:20%,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海南律师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海南律师收费注意事项

  律师费与诉讼费的区别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律师收费的特点:

  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三、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在委托案件时,应该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费相应的也应该交给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会出具合法票据!

  收费时一定要索取发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警惕律师收费低于收费标准

  律 师收费时低于相关收费标准时,就需要警惕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 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 己。

  律师会根据哪些情况来收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师人数与律师的个人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6)办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输出

  警惕假律师

  1.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

  2.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

  3.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4.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5.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

  6.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打白条。

  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自己承担,还可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支付(有相关约定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由法院判定败诉方支付的条件是:

  1.当事人已经对律师费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做明确约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确认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

  2.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后根据诉讼或执行结果支付律师费,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认定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

  3.律师费支付标准合理。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超过合理范畴,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对方的财务负担,有关诉讼请求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这两种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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