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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南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海南征地拆迁律师费多少钱)

2021-10-19 09:59:17 652 来源:慧法顾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补偿新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步骤,征地拆迁和占地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一、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步骤,征地拆迁和占地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简单来说,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叫征地拆迁;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拆迁的叫占地拆迁,但是法律上没有占地拆迁一说。征地拆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南律师收费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2000元—2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3000元—30000元/件。

  (三)审判阶段(一个审级):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四)在申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再审辩护:

  基层法院再审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

  中级以上法院(含中级法院)再审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五)自诉案件代理:2000元—20000元/件。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按本标准收费。民

  事部分可按市场调节价酌减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七)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八)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费率实行分段累

  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本标准酌减收费。

  (四)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

  费标准酌减收费。

  (五)计时收费: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此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数额、预计花费的总小时数结算。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案件的收费标准:

  按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标准按件收费,即2000元—20000元/件。

  四、有关案件审级或阶段及其收费的说明。

  (一)诉讼、仲裁等案件的收费是指办理案件一个审级或一个阶段的收费。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一审、审判二审、申请再审阶段。

  (二)律师连续办理二个以上(含二个)审级或者阶段的案件,后面审级或者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可以酌情减收。

  (三)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收费标准之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2倍。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诉讼案件,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3倍。

  (四)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需要减免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承办案件的律师签署意见后报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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