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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处罚

2021-10-15 11:36:16 617 来源:慧法顾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处罚

  根据现行《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该罪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而对于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拘禁罪的处理

  非法拘禁罪有以下两个特征:首先是实施了拘禁他人的行为,其次是这种拘禁行为是非法的。拘禁行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在我国,对逮捕、拘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由专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拘禁他人都是非法的。对违犯者,应当依法惩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权立即扭送到司法机关。这种扭送行为,包括在途中实施的捆绑、扣留等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是故意实施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行为,如打骂、游街示众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长期囚禁、进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不堪忍受,自伤自残,身体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

  3.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具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为了胁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债务,而将他人非法扣留,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手段,来胁迫他人履行债务。但客观上已经造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则应当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注意事项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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