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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吗

2021-10-09 09:12:57 633 来源:慧法顾

在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但二者均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关系人,故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并不取决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一、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吗

  在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但二者均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关系人,故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并不取决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

  这也更为符合保险运行原理。从保险运行来看,实际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的是投保人,作为受保障对象的被保险人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都无需缴纳保险费,而保单现金价值实际上是保险费的积累,可见,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投入形成的财产,应当归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应当从属于投保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最大利益是获取保单现金价值,且该保单现金价值是其个人投入的财产,故应允许投保人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一、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效力问题

  无论是投保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还是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保险合同,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提前终止,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不再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后果。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其对解除后果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应当区分解除的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解除的是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导致人身保险合同溯及既往地发生消灭的效力,这可以从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现金价值和保险费的返还上得到证明。如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其解除的效力仅向将来发生,即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自解除之日起归于消灭,不具有溯及力。如在保险人解除合同时,《保险法》第52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二、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解除之前,就涉及到保险人还有无义务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承担退还保险费或返还保单现金价值的义务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溯及力问题并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但从相关法条不难看出我国《保险法》对于该问题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即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第4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谎称或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亦无须承担保险责任,而投保人仍需缴纳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之所以在以上两种情况中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不具有溯及力,主要是考虑当事人一方具有极其明显的主观恶意性,从对价平衡的角度出发,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平衡。

  第二种即保险人须要承担保险责任。

  总之,我国《保险法》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上作出不同的详尽规定,根据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保险交易的公平正义和稳定有序地发展。

  三、保险费和现金价值的退还问题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其成立后投保人负有如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保险合同因投保人或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解除时,保险人是否应当退还保险费或者现金价值事关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应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不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解除溯及既往发生解除效力时,保险人失去了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因此,保险人原则上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是,考虑到某些特殊因素,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某些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如在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谎称保险事故发生等情形下,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全部或部分退还保险费

  这主要发生在解除保险合同向将来发生解除效力的情形下,如在被保险人违反安全维护义务、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等导致合同解除的,以及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赔付后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保险人解除合同后,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合同期限届满的保险费。再如在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退还全部保费。

  3、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前所述,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现金价值永远归属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在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如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申报年龄不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经法定期限未达成协议等情形,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后,应当向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

  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

  (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

  (6)、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与普通民商事合同有较大的不同。《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规定,其法理是: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产生,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他可以选择保险或不保险、可以选择此时保险而彼时不保险,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考察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多数国家的保险法均赋予了投保人这一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我国也不例外。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权利的唯一的、强制性限制是《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了《保险法》第35条的规定外,保险法还允许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是从《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看,保险人除了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外,一般情况下不应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一点,需要保险人在开发保险新险种、起草和报批(备)保险条款时予以特别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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