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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甘肃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甘肃刑事辩护律师费多少钱)

2021-09-23 16:40:02 670 来源:慧法顾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什么是刑事辩护,有哪些种类

  1.刑事辩护的定义: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

  2.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3)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般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需要对受害人造成的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并不是无限度的赔偿,我国的法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那么一般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慧法顾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一般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标准,一般是以遭受到的损失为限,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赔偿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流程: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审查起诉。4、审判。

  三、刑事案件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如果刑事案件的证据是以非法的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以上内容就是慧法顾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慧法顾律师。

  甘肃律师收费标准

  律师费与诉讼费的区别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律师收费的特点:

  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三、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在委托案件时,应该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费相应的也应该交给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会出具合法票据!

  收费时一定要索取发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警惕律师收费低于收费标准

  律 师收费时低于相关收费标准时,就需要警惕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 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 己。

  律师会根据哪些情况来收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师人数与律师的个人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6)办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输出

  警惕假律师

  1.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

  2.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

  3.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4.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5.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

  6.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打白条。

  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自己承担,还可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支付(有相关约定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由法院判定败诉方支付的条件是:

  1.当事人已经对律师费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做明确约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确认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

  2.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后根据诉讼或执行结果支付律师费,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认定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

  3.律师费支付标准合理。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超过合理范畴,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对方的财务负担,有关诉讼请求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这两种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甘肃律师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的杜会公信力,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指导原则

  第一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其他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示或置备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标准范围,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

  2.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

  3.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4.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承办律师的执业年限、社会影响度、职称级别和业务水平;

  7.案件标的的大小;

  8.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八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服务收费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期间固定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企事业本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四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收费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按比例累计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决(调解)、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按每工作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七条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除收取基础费用外,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收费方式并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重大、疑难、复杂或诉讼人数众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增加收费。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

  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与指导标准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仲裁),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下:

  (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按标的比例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三)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或人数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

  1.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疑难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

  6.在省、市、自治区范围或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诉讼人数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3倍以内收费。

  (四)行政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费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可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下列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

  1.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在3000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的3%收费;

  (3)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2%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或招投标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或项目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1.5%;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l%;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办理各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根据注册资本额依照上述标准收费。

  3.投资融资、兼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公司改制、股权转让、涉外业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4%;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l%;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7)办理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参照上述标准收费。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公司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收费。

  4.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PPP等投资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5%一1.5%收费。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费。

  (六)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500元一5000元/小时的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投入的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累计计费。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师服务的,只按两名律师的工作时间计费。

  (七)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基础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他服务报酬的数额在标的额的5%一30%范围内与委托人商定。

  (八)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小微企业法律顾问,20000元一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3.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4.担任个人法律顾问,10000元一3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30%。

  (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法律顾问,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顾问,8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3.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其直属机构法律顾问,3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4.担任其他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收费指导标准收费。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一30%收费。

  五、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中“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以外的律师服务项目的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律师协会也可以按照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指导意见,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意见报甘肃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刑事辩护律师掌握刑事案如何收费标准?

  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见本站《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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