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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亲密联络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方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根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平安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维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置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视和检査制度等。劳动法最早属于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反动的开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位置,并逐步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802年,英国议会经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学徒安康与道德法》,制止纺织厂运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规则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越12小时,同时制止做夜班。十月反动后,1918年苏维埃政府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典,并于1922年公布了新的《苏维埃劳动法典》。早在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指导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经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合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解雇违纪职工暂行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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