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后被同事用匕首刺伤,是否属于工伤?
2021-08-04 17:10:09 518 来源:慧法顾
再审申请人刘伟因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终6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423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进入审问监视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伟拜托代理人刘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行再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
拜托代理人刘学,系刘伟父亲。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刘伟因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终6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7)最高法行申4233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进入审问监视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伟拜托代理人刘学,被申请人省人社厅出庭担任人**及拜托代理人张勇、李璟,被申请人建工总公司拜托代理人郑筱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伟不服省人社厅作出的川人社复决〔2015〕164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下简称164号《行政复议决议书》),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央求:撤销省人社厅作出的164号《行政复议决议书》;维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以下简称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2015〕02-430号《认定工伤决议书》(以下简称430号《认定工伤决议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检查明:刘伟在建工总公司承建的泰达时期中心工地工作,经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715号仲裁判决书(以下简称715号仲裁判决书)确认刘伟与建工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12月19日,建工总公司承建的泰达时期中心工程施工现场,刘伟与塔吊指挥人员刘原栋商议运用塔吊机吊运建筑材料过程中,两人发作争论并相互斗殴,后刘原栋用匕首将刘伟眼部刺伤。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左眼球分裂伤。2015年7月15日,成都市人社局根据刘伟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430号《认定工伤决议书》,认定“刘伟同志遭到的事故伤害,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则,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建工总公司不服430号《认定工伤决议书》,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2月9日,省人社厅作出164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为刘伟受伤系与他人口角之争后产生的恩怨所致,其受伤不属于因实行工作职责遭到的暴力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则,决议“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430号《认定工伤决议书》”。
再查明,刘原栋故意伤害案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高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以刘原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该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以为,刘伟对纠葛的发作并无明显过错,二人先因口角发作纠葛,后刘原栋返回寝室拿出折叠刀对刘伟中止报仇性伤害,刘伟对伤害结果的发作并无过错……”。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5)成行初字第834号行政判决,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对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细致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具有对成都市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决议中止复议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实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伤害的。”刘伟与建工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曾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其所受暴力伤害系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缘由遭到他人故意伤害所致,契合上述规则,应当认定工伤。省人社厅辩称上述暴力伤害系“私人恩怨”招致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省人社厅作出的164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主要证据缺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则,判决撤销省人社厅164号《行政复议决议书》,责令省人社厅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议,驳回刘伟的其他诉讼央求。
省人社厅、建工总公司不服一审问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问决认定的事实分歧。
该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川行终665号行政判决,以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实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伤害的”。本案中,刘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到刘原栋暴力伤害致伤,刘伟与刘原栋之间的纠葛固然缘由于工作,但该暴力伤害的直接缘由是其与刘原栋发作抵触后的个人暴力损伤行为,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和应实行的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实行职责发作争议时,劳动者应以恢复正常实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伎俩抵达该目的,行为不应超越合理、必要的限度,否则劳动者的严重不当的行为会阻却实行工作职责与遭到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招致其不被认定为“因实行工作职责”。因此,成都市人社局认定刘伟所受伤害构成工伤显然不当。省人社厅依据建工总公司的申请,作出撤销成都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议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刘伟起诉的央求和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问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判决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834号行政判决,驳回刘伟的诉讼央求。
刘伟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与建工总公司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工作缘由遭到他人故意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审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央求撤销二审问决,改判维持一审问决,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
省人社厅争辩称,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刘原栋、刘伟及证人周某在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新益州治安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可证明事发在泰达时期中心工程施工现场。首先,刘伟受伤固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作,虽与实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络,但这种联络并不是直接的。刘伟受伤的直接缘由是与他人相互斗殴致伤,刘伟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实行木工工作职责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络。其次,刘伟与刘原栋皆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关于相互斗殴的危害有当然的认知,刘伟因相互斗殴受伤是可以预见的,不属于不测伤害。再加之,同事之间因吊运建筑材料先后次第产生矛盾,理应采取理性方式处置,遵守安全工作次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但刘伟与刘原栋却采用过激伎俩致使口角升级为肢体抵触,招致刘伟眼部受伤,本案中双方试图运用暴力抵触处置问题的方式不应鼓舞,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因此,刘伟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则的情形,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430号《认定工伤决议书》法律依据错误。央求驳回刘伟的诉讼央求,维持二审问决。
建工总公司争辩称,二审问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刘伟受伤缘由为刑事犯罪致伤,不是由于实行工作职责。刘伟与刘原栋发作口角并且第一次互殴后,并未采取正常合理的措施化解工作矛盾,而是手持钢管与手持折叠刀的刘原栋互殴,将普通口角升级为持械斗殴。刑事判决书认定刘伟对纠葛的发作并无明显过错,属于刑事义务上的划分,并未认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或行政法律关系上刘伟对纠葛的升级无过错,且并未认定刘伟和刘原栋械斗能否在工作场所内,以及能否因实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伤害等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此外,刘伟系案涉工程专业劳务分包人四川鑫瑞福劳务有限公司木工组工作人员,固然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程序中建工总公司未出庭争辩,但该公司并未与刘伟树立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成为被认定工伤义务的主体,央求最高法院在提审时就该公司能否承担义务一并思索。央求维持二审问决。
本院经审理,对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实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不测伤害的”,因此认定遭到暴力等不测伤害情形为工伤需求同时契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实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从一、二检查明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但能否为“实行工作职责”是本案中心焦点。
(一)关于刘伟遭到暴力伤害能否因实行工作职责所致的问题。本案情形能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关键不在于职工所受暴力等不测伤害的细致表现方式,而在于暴力伤害与实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能否足以抵达认定工伤的程度。根据(2015)高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及附案讯问笔录等在案证据,刘伟与刘原栋在涉案纠葛发作前并不认识,二人并无个人恩怨。涉案伤害事情发作的缘由是,刘伟在工作中需运用塔吊机吊运钢材,在敦促过程中与塔吊指挥人员刘原栋发作争论,在双方第一次争论打斗未构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刘原栋为报仇刘伟返回宿舍取刀后将其刺伤。从伤害事情发作的初始要从来看,刘伟是在实行其工作职责,固然刘伟处置工作纠葛的方式方法欠妥,但从客观行为上看刘伟在经过第一次打斗后并无与刘原栋继续争论的相关表现,其在笔录中自述找刘原栋的目的是配合其完成工作任务,说明刘伟不断具有完成工作职责的客观意愿。二人之间的争论打斗系因工作缘由惹起,刘原栋心生怨气产生犯意致刘伟受伤,且前后两次争论打斗时间连续、地点均在工作场所之内,具有较为明显的衔接性。换言之,刘伟的伤害结果是工作缘由与刘原栋的故意伤害行为共同招致,其中刘原栋的故意伤害行为虽是直接缘由,但刘伟受伤与工作缘由之间亦具有因果关系,不能将刘原栋刺伤刘伟归因于私人恩怨而供认刘伟因实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伤害,故二被申请人关于“刘伟受伤系私人恩怨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争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工作纠葛发作后处置不当能否属于阻却认定工伤的理由。职工之间因实行工作职责发作争议时未能正确处置纠葛,以致存在行为不当情形时能供认定为工伤,需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则中止细致分析。正如二审法院所言,因实行职责发作争议时,劳动者应以恢复正常实行工作职责状态为目的,并以适度的方法和伎俩抵达该目的,行为不应超越合理、必要的限度。但二审法院以为“劳动者严重不当的行为会阻却实行工作职责与遭到暴力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招致其不被认定为因‘实行工作职责’”,该认定对遭到伤害的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首先,固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并未就职工对遭到暴力等不测伤害负有一定义务时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作出明白规则,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义务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则、第十六条关于“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则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准绳中止认定。假设能够证明伤害结果系因职工故意或严重过失构成的,或者职工对伤害结果的发作负有主要义务的,即不属于不测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已发作法律效能的(2015)高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刘伟对纠葛的发作并无明显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则,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上述事实标明,刘伟关于暴力损伤行为的结果并无明显过错。其次,二人因工作纠葛发作争论后,双方均未能冷静处置确有一定过错,但刘伟的过错并不应招致其遭到暴力伤害,缺乏以阻却对实行工作职责的认定。况且二被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系因涉案工作纠葛之外的其他个人恩怨招致伤害结果的发作。最后,从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动身,应当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适度从宽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立法意旨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到暴力等不测伤害后的救济。从制度价值的角度适用本款对能否属于工伤中止认定时,不能恳求“纯真的受害人”,即只需在暴力伤害中完好无过错的受害人才干够认定为“实行工作职责”,这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立法意旨有违。故本案情形不能成为阻却认定工伤的理由。
此外,发作法律效能的715号仲裁判决书已确认刘伟与建工总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工总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承认,故上述判决书可以作为认定涉案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建工总公司的该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伟的再审央求成立,省人社厅以“刘伟受伤系与他人口角之争后产生的恩怨所致,其受伤不属于因实行工作职责遭到的暴力伤害”为由撤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2015〕02-430号《认定工伤决议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问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终665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834号行政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钱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钱50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担负。再审申请人刘伟曾经交纳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问决。
-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为什么不得提出离婚?
- 2022年内蒙古知识产权律师收费标准(内蒙古知识产权律师费多少钱) 2022-03-08
- 2022年内蒙古债权债务律师收费标准(内蒙古债权债务律师费多少钱) 2022-03-11
- 浙江遗产请律师多少钱 2022-07-29
- 2021上海律师事务所排名(上海十大律师事务所排行榜单) 2021-06-30
- 江苏工伤赔偿请律师多少钱 2022-08-04
- 江苏诈骗罪请律师多少钱 2022-08-02
- 公司裁员让员工签自愿离职可以举报吗 2022-11-15
- 江西交通事故请律师多少钱 2022-07-06
- 2022年天津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天津医疗纠纷律师费多少钱) 2022-03-31
-
1年前
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新房还沒装修入住物业就要我们交物业费,请问这合法吗
分析: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
1年前
林二七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 人
问题:跟朋友一起喝酒,结果因为他喝太多导致死亡,其他跟着一起喝酒的朋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么
分析:你好,以上情况如果没有强制劝酒等情况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可以面谈帮助分析。
-
1年前
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我想和丈夫离婚,但他向我要钱,不给钱就不离,我该怎么办。
分析:你好,可以去起诉离婚
-
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您好,我的跟别的男人跑了三年了,也联系不上,我想离婚怎么离婚呀
分析:您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的,可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60日后,若对方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宣判的。
-
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被流浪猫狗咬伤谁担责?
分析:您好,如果流浪狗和流浪猫被人收留了,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收留者就是动物的管理人了,被人收留的流浪狗和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也就是收留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只是好心人路过的时候或者偶尔去喂养它们一下,流浪狗和流浪猫没有事实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就无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无人管理的流浪狗、流浪猫伤人的案例目前在我国存在法律空白。
-
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农村盖房子时工人摔伤应向谁索赔?
分析: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系发包方,与孙某形成了建房承揽合同关系,孙某与李某则为雇佣关系。李某因脚手架松动而摔下,如其并不存在过错,则孙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建房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欲建四层楼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来承建。黄某在明知孙某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而选用孙某为承建人,其在承建人的选用上存在过错。故李某可要求黄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1年前
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分析:您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
-
1年前
林十八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1 人
问题:房屋采光权受损害怎么办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侵犯采光权’首先要看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则当亊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你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对方当亊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