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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2020-11-12 10:41:00 1363 来源:慧法顾

  一、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1、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8)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9)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0)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1)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2)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3)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2、职权

  1)有权对本监理部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提出奖励,做出处罚意见。

  2)有权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

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二、工程结算的方法

  审查结算方法有多种,在审计前,通过收集资料,经过论证,采取合理审查方法,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逐项审查法,也称全面审查法。优点是全面、细致,审计质量高,效果好。缺点是工作量大,时间长,国内单价合同和国际合同条件下工程可采用此法。

  (2)标准预算审查法。因我国各地区采用标准不相同,这种方法使用范围较少,在发达地区,利用这种方法,又快又准,是一项有效的方法。

  (3)重点审查法。这种方法,主要适应于国内总价合同,审计重点放在变更和索赔上,特别是重点突出,审计时间短,效果好。同时,还可以利用对比审查法,“筛选”审查法,手册审查法等手段做为补充,以保证审计的准确性。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甲方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监理的准则是守法、诚信、公正和科学;监理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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