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能不能签订
2020-11-11 11:07:17 719 来源:慧法顾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开展业务,并据此接受代理手续费。那么保险代理合同能不能签订?
一、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是指在订立代理合同后。当事人一方根据情况的变化并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原代理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保险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代理合同。但是出于客观情况和合同当事人的需要的变化。原代理合同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而内容的变更比主体的变更更容易发生。
1.保险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的变更和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的出现将导致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由于保险人合并、分立而导致保险人变更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乃至破产等情形的发生将可能增加。
(2)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保险代理人的变更主要指法人保险代理人的变更。即保险代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引起的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后。必须经新设公司及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代理合同;但因主体变更的代理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生。
2.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主要表现为代理合同条款事项的具体变更。即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保险费支付方式等约定事项的变更。例如。保险人在开始选择保险代理人时。通常比较谨慎。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较窄。有的只准其代理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而很少授权其协助办理损失查勘和理赔。随着代理关系的深入及对保险代理人行为能力有更深入的了解之后。保险人可以通过变更代理合同。扩大代理的权限范围并适当增加代理手续费、改变保险费交付方式等。此外。不同保险代理人要求合同内容的变更往往集中在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上。而专业保险代理人除关心代理人手续费标准外。同时也关心代理业务范围和代理险种。
二、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
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形式同样包括自然终止和解除两大类。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保险代理期限届满时。由于双方不再续订代理合同而使代理权自行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自行消灭的法律事实。
2.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但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权利。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以下两种: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某项事项发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例如。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规定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则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代理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觉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变更使保险代理合同失去依据或合同内容与新的变更相违背。则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解除合同;
②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或一方关闭、停业、分立、合并。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保险代理合同能不能签订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人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在协商的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提出要约。双方就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代理范围以及代理手续费等项目进行协商。并在意见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一般而言。保险人负责拟定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代理人如对保险人列出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事项表示满意。则作出同意的答复。保险代理合同即告生效。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阶段。被要约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所以要约并不构成对被要约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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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新房还沒装修入住物业就要我们交物业费,请问这合法吗
分析: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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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二七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 人
问题:跟朋友一起喝酒,结果因为他喝太多导致死亡,其他跟着一起喝酒的朋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么
分析:你好,以上情况如果没有强制劝酒等情况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可以面谈帮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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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我想和丈夫离婚,但他向我要钱,不给钱就不离,我该怎么办。
分析:你好,可以去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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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您好,我的跟别的男人跑了三年了,也联系不上,我想离婚怎么离婚呀
分析:您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的,可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60日后,若对方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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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被流浪猫狗咬伤谁担责?
分析:您好,如果流浪狗和流浪猫被人收留了,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收留者就是动物的管理人了,被人收留的流浪狗和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也就是收留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只是好心人路过的时候或者偶尔去喂养它们一下,流浪狗和流浪猫没有事实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就无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无人管理的流浪狗、流浪猫伤人的案例目前在我国存在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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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农村盖房子时工人摔伤应向谁索赔?
分析: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系发包方,与孙某形成了建房承揽合同关系,孙某与李某则为雇佣关系。李某因脚手架松动而摔下,如其并不存在过错,则孙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建房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欲建四层楼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来承建。黄某在明知孙某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而选用孙某为承建人,其在承建人的选用上存在过错。故李某可要求黄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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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分析:您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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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十八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1 人
问题:房屋采光权受损害怎么办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侵犯采光权’首先要看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则当亊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你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对方当亊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