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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2020-09-21 17:33:43 506 来源:慧法顾

在实际生活中,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一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损失是可以索要赔偿的。那么,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一、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按规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

  1、固有利益损失;

  2、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此,在缔约过失中可以主张间接损失,即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其实就是放弃跟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蒙受的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发现缔约方有不正当订立合同的行为的,比如恶意磋商,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掌握相关证据后,可以选择及时投诉举报。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为缔约放弃正常营业所获得的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为达成合同致身体发生伤害造成损失。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二、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制

  1、损益相抵规则所谓损益相抵,又称为损益同销,是指受损方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则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损益相抵规则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其特点是:A.它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受损方因违约获得一定利益,则应当将所获得利益部分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可见这一规则旨在确定受损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净损失”。受损方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即都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损益相抵规则是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所得的利益。

  “受损方获得的利益”包括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积极利益即财产的积极增加,而消极利益是指应减少而未减少的财产,即如果没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受损方就应支出或减少的经济利益。比如,上例中,A与B合作开发某花园小区,如果B没有违约,那么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双方为赢得良好的销售业绩将共同在报刊、视频打广告,那么A因基于B的违约行为,在损失可得利益的同时,也因不必再打广告而节省了广告费。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广告费以及其他诸如劳务费、财料费等A公司本应支出却因B的违约行为不必支出的费用,就应从A请求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中予以扣除。剩余数额才为可得利益的“净赔偿额”。

  可见,可得利益必须是净利,而不是毛利加上为获取这些毛利所应支付的费用。

  2、减轻损害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性规定,同样适用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根据该条规定,违约行为发生后,受损方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根据该规则,受损方在违约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如果有能力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或采取了不合理措施,那么,其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向违约方主张赔偿。

  3、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损方对违约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亦有过失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所谓过失相抵,并不是指受损方的过失与违约方的过失相互抵消,而是指基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受损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那么,就不应让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否则,就等于将基于受损方之过失所引发的损害转嫁与违约方。

  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受损方有过错,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其次,须债权人的过错行为促成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就是说,受损方的过错行为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共同作用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此时,便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根据受损方的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三、可得利益损失哪些情况下赔偿

  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在这类合同中,买方所买的设备或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所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迟延交付,必然会耽搁买方的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

  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

  3、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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