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犯罪有哪些类型
2020-09-17 17:48:01 458 来源:慧法顾
一、涉税犯罪有哪些类型 偷税罪(刑法201条) 抗税罪(刑法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非法购
一、涉税犯罪有哪些类型
偷税罪(刑法201条)
抗税罪(刑法202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203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204条第1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5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6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7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208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209条第1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209条第2款)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209条第3款)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404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405条第1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405条第2款)
二、涉税犯罪形成的原因
(一)税收体制不健全,给涉税犯罪滋生提供了土壤。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企业实行的销项税率是百分之十七,必须取得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抵扣后为应纳税额。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的供货商并不一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取得一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相对就很高。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个别企业将全部收入申报纳税会造成亏损。而且百分之十七的税率,对于贪婪者来说是如此高额的回报,因此,部分企业冒着触犯刑律的危险对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这部分收入进行了第二套账处理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务等职能部门有章不循,给涉税犯罪生存创造了机会。有些税务征收人员对税款征收额度的随意性大,使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缺乏严肃性;有关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的衔接和制约机制不完善,不能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某些人便利用税务制度的不完善进行偷漏税违法犯罪活动。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大多犯罪分子成立虚假公司,从工商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注册资金、公司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到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电话号码等大多虚假,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了工商、税务部门在管理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际中几乎没有严格执行;特别是有的税务部门对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等关系国家税收能否有效征收的规定置若罔闻,或者随意放宽条件,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打击力度不够,给涉税犯罪发展提供了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务部门 “以罚代刑”普遍。当前,税务机关对于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能收款的则以行政处罚为主,给予罚款、补缴税款等行政处罚,追求经济效益,没有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收不到款的或举报人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才移送公安机关。这是公安机关无法有效打击涉税犯罪的根本原因;二是公安机关从事经济犯罪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侦查人员对财会、税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熟悉。客观上造成对涉税犯罪证据的收集不全面,给犯罪分子的辩护和法官的轻判提供了机会;三是刑事处罚较轻是涉税犯罪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力的强化,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极端个人主义、小集体主义和拜金主义腐朽思想的驱使下,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国家的利益。而涉税犯是侵犯国家利益最容易得手的手段,即使被查获其受到的刑事处罚又远轻于其他类型犯罪,如偷税犯罪,最高刑期才七年,也就是说随便偷再多的税,那怕是上亿甚至更多,也就几年;四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也是导致涉税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在开发区内设立各种税收优惠,但相应的管理措施又没有跟上,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查处这些不法企业时,领导总是以破坏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旗号干涉。或者让税务机关 “以补代罚”、“以罚代刑”。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动摇了纳税人的价值判断标准,陷入偷逃骗税的攀比中。又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受(开)票单位大多分布全国各地,要查清犯罪事实就必须对所有受(开)票单位进行调查,因此就必须依靠受(开)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税务机关协查,但由于往往会触动当地的某些利益,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同程度的存在,势必影响办案质量。
三、减少涉税犯罪的措施
(一)加大税收体制改革力度,完善税收制度。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的税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税务机关已经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从体制上实行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税法的实施情况看,大部分法律法规能够充分发挥良好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制度。如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势必处于劣势,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又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既是进项税额发票的开票者,也是销项税额发票的开票者,其中的漏洞是人皆知。因此最好是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制度,实行平均税负,使企业或经营者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同时也要在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二)加强税法宣传,倡导诚信纳税意识。随着经济成分多元化,纳税主体多样化的趋势发展,公安和税务机关必须着眼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着眼于优化税收环境,着眼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面向各级党政领导,面向广大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坚持宣传对象的层次性,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宣传形式的多样性;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举办不同规范、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的税收培训班,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并努力在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使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
(三)加强税源监控,从严堵塞税收漏洞。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一道开展分析预测。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加强纳税评估。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利润率、税负率、物耗率等指标体系,定期进行总体指标与个体指标对比,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从严制定制度。定期进行纳税等级鉴定并张榜公布,根据纳税人的诚信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账证不全、核算不准的单位,一律从高核定征收,决不让耍小聪明者得利。建立黑名单。对屡次偷税的列入黑名单管理,除进行必要的处罚、曝光外,进行重点监控、限制其享受高档生活、政治荣誉等,使之成为过街老鼠。
(四)件移送和情报信息交流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一是税务机关一定要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二是充分利用“联络室”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案件通报会的作用,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要及时将受行政处罚和有偷漏税嫌疑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提供给经侦支队;三是进一步落实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公安、税务、工商等联络室成员单位掌握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便各联络室成员单位对纳税户的有关违法情况动态进行及时掌握,有效的预防涉税犯罪的发生。四是要充分发挥经侦秘密力量在打击涉税犯罪中的特殊作用,加强经侦特情和信息联络员的工作。积极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信息联络员,掌握涉税犯罪的动态和发现可疑情况,为我服务。同时在基层派出所建立经侦联络员,负责收集本辖区的有关涉税犯罪的信息和动态。
(五)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一是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打击能力。侦查人员不仅要学习侦查知识,还要了解税收、财会、金融知识,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工艺流程,学会全方位、多角度、多侧面、多方式地考虑问题,成为“复合型”人才。并且还要加强侦查人员的技能培训,针对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新问题,适时举办各种新知识培训班,让其熟练掌握各种新技能、新本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要求,切实担当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二是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公安经侦部门应与检察、法院、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把打击这类犯罪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注意从中发现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罚,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只有从快、从严查处、打击不法分子,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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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新房还沒装修入住物业就要我们交物业费,请问这合法吗
分析: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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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林二七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 人
问题:跟朋友一起喝酒,结果因为他喝太多导致死亡,其他跟着一起喝酒的朋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么
分析:你好,以上情况如果没有强制劝酒等情况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可以面谈帮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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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我想和丈夫离婚,但他向我要钱,不给钱就不离,我该怎么办。
分析:你好,可以去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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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您好,我的跟别的男人跑了三年了,也联系不上,我想离婚怎么离婚呀
分析:您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的,可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60日后,若对方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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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被流浪猫狗咬伤谁担责?
分析:您好,如果流浪狗和流浪猫被人收留了,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收留者就是动物的管理人了,被人收留的流浪狗和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也就是收留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只是好心人路过的时候或者偶尔去喂养它们一下,流浪狗和流浪猫没有事实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就无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无人管理的流浪狗、流浪猫伤人的案例目前在我国存在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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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农村盖房子时工人摔伤应向谁索赔?
分析: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系发包方,与孙某形成了建房承揽合同关系,孙某与李某则为雇佣关系。李某因脚手架松动而摔下,如其并不存在过错,则孙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建房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欲建四层楼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来承建。黄某在明知孙某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而选用孙某为承建人,其在承建人的选用上存在过错。故李某可要求黄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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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分析:您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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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林十八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1 人
问题:房屋采光权受损害怎么办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侵犯采光权’首先要看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则当亊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你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对方当亊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