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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2022-11-14 17:22:45 1535 来源:慧法顾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协商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为了确保符合上述时间规定,用人单位就要把握好确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时间、讨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时间以及做出决定的时间。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条也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续订,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续订手续办理完毕。

  3、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依法发出续签意向,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都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在依法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法律规定的不得终止或者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情况。例如,女工“三期”期间、劳动者处于医疗期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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