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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签名,但收据一个人签名可以吗

2021-11-03 09:45:55 863 来源:慧法顾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一、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签名,但收据一个人签名可以吗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王某出具的一份借条,上面载明:“今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用于公司周转,借款期限1年。”被告王某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并捺印,被告陈某在被告王某的签名正下方签名并捺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王某、陈某讨要借款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被告陈某在答辩中称,自己作为二人的朋友,只是该借款的见证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中认为,被告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而出具借条,还在该借条被告王某签名的正下方签名捺印,应视为共同借款人,需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赵某与朱某是表兄弟关系。被告张某因解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其岳父赵某介绍,向原告朱某先后借款共计131万元。其中,朱某通过赵某向张某提供现金1万元,通过银行向张某妻子小赵转账30万元、100万元。随后,张某向朱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款人处签名,张某岳父赵某、张某母亲林某在借条左下方的空白处签字。到期后,朱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遂将张某、张某妻子小赵、赵某、林某诉至法院。原告朱某诉称,他是看在与赵某是亲戚关系,才把钱借给张某的,而且,赵某来向我借钱的时候承诺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所以要求赵某、林某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期间,四被告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案中,赵某、林某签字处未标有保证人字样,亦未在借款内容中表明承担保证责任,也未出庭说明情况,通过本案其他事实亦不能推定赵某、林某为保证人,只能视为见证人,故不支持朱某要求赵某、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规定

  关于我国法律对于共同借款人的法律规定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共同债务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个债务人都要对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因此,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部分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清偿后,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清偿义务的人偿付。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三、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有哪些责任

  共同借款人承担的主要责任为连带责任。即若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要求全部偿还债务,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此外,部分共同借款人还承担担保的责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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