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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支出能否作为出资

2021-11-01 10:24:06 882 来源:慧法顾

公司设立中的支出不能作为出资,在设立过程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一、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支出能否作为出资

  公司设立中的支出不能作为出资,在设立过程中,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出资不足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到位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一,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二,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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