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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量刑

2021-10-18 11:39:08 595 来源:慧法顾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团伙作案怎么量刑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团伙作案的特征

  (1)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团伙头目自发产生;

  (2)团伙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比较简单、不固定;

  (3)团伙成员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固定。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目前对团伙作案没有明确罪名,如果已经构成犯罪行为的可以按共同犯罪处理,按情节严重程度对主犯从犯依次判刑。团伙作案因其存在松散的特征在判刑时难度亦会加大,更多还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团伙犯罪的定性

  如果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事先明知犯罪活动而仅仅没有参加实施,则按照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处理。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要分如下情况讨论:

  1、如果他是该团伙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实施犯罪,同样要对该事件负刑事责任;

  2、如果他是普通成员,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3、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的,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负刑事责任。

  团伙犯罪量刑法律规定

  一、团伙犯罪量刑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因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因此对于团伙抢夺罪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但是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也有可能会在量刑上从轻处罚(比如未成年犯罪团伙)。

  总之,团伙抢夺罪的量刑标准和普通的抢夺罪是一样的,只不过会存在从轻或从重的区别。

  二、犯罪团伙怎么认定

  刑事犯罪集团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特征: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4、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5、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对一个犯罪集团犯多种罪的,应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团成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数罪的,分别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三、个人犯罪和团伙犯罪量刑有什么区别

  团伙犯罪,只是口头用语,在刑法中称为“共同犯罪”。具体到共同犯罪的量刑,要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共同犯罪中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分,在集团型犯罪中,又有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所以,要区分不同情形对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进行定罪量刑。

  团伙一般成员怎么量刑

  一、团伙一般成员怎么量刑

  如果是团伙一般成员,而且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团伙犯罪,只是口头用语,在刑法中称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的量刑,是根据他们的作案情况量刑的。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涉恶团伙怎么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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