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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庆损害赔偿律师收费标准(重庆损害赔偿律师费多少钱)

2021-10-15 10:03:03 820 来源:慧法顾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一、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承担,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护。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来看,由于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当事人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此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国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损失仅指财产损失。此外,关于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何为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更为学者之间所争议。

  直接损失为现存的损失,可以说“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损失。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损害赔偿合理预见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中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合同法》也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

   三、损害赔偿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原则,亦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这一规则已为各国合同立法和判例承认和采用。

  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如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114条的规定与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将“采取适当措施”中的“适当”予以删除。中国《合同法》第119条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此可见,减轻损害原则是中国法律所一贯遵循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从而更好地适用该原则。详言之,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为: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也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原因,与受害人无关,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在此应区别减轻损害与混合过错两个不同的概念。通常,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即由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的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在受害人违反减轻义务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仅对未履行减轻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而未采取,这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据。但应当如何确定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呢?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一般人的标准来确定。即一般人作为受害人在当时情况下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该措施在经济上是否合理来确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以受害人主观上是否处于善意来确定。上述三种观点均有合理之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对于个案,不能采用单一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受害人出于善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但在经济上却未必合理,或在客观上未能防止损害的扩大,在此情况下要求受害人对扩大的损害负责任,不仅违背了过错原则,而且对受害人是极不公平合理的。因此,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为依据,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通常认为,受害人根据当时的环境,尽自己的努力实施了一般人认为可能防止损害扩大的有效措施,如行为结果未能阻止损害的扩大,也应认为受害人尽到了义务。同时,若防止措施将严重损害其自身利益,或有悖于商业道德,或所支付的代价过高,则受害人亦可不采取此种措施。

  3、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的扩大。即在违约发生并造成损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当行为使损害继续扩大。不过,即使在受害人违反减轻损害义务的情况下,受害人并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获得某种利益,则应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采用损益相抵的规则。

  四、损害赔偿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即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由此可见,损益相抵与混合过错也有所不同。前者是确定实际损害的规则,后者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则。此外,损益相抵也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而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在违约损害赔偿中,损益相抵具有下列构成要件: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是适用损益相抵的前提性要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也即违约行为不但给受害方造成了损害,而且还为受害方带来了收益,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和收益都具有因果关系。

  五、损害赔偿责任相抵原则

  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中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中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

  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责任相抵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责任,由此而都负有违约责任。这是一项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着过错,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之所以如此,是与中国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相对应的。同时,这也是中国的责任相抵与大陆法系的过失相抵的基本区别所在。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在确定各自责任范围和数额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给付时可以折抵,这种折抵实质上是一种责任的抵销,类似于债务的抵销,当然,它不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六、损害赔偿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经营欺诈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消费交易中常见的欺诈行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等。2、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对经营者提供的虚假信息,消费者信以为真并因此而蒙受财产损失。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即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以上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3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

  10万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四)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可以按,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诉、再审、执行或不予执行的案件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例

  10万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按下浮不超过30%执行。

  (三)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一)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四)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可以按,第(一)项标准的1~3倍执行。

  三、代理民事案件计时收费

  (一)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确定。

  (二)委托人根据律师事务所事先公布的律师计时费率(计时单价),按照律师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

  (三)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

  (四)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律师办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理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

  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代理行政诉讼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例

  10万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四)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按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

  二、计时收费

  (一)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确定。

  (二)委托人根据律师事务所事先公布的律师计时费率(计时单价),按照律师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

  (三)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

  (四)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代理仲裁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代理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0~6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费: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例

  10万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三)单独代理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第(二)项标准执行。

  (四)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第(二)项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五)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按第(二)项标准的1~3倍执行。

  二、计时收费

  (一)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确定。

  (二)委托人根据律师事务所事先公布的律师计时费率(计时单价),按照律师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

  (三)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

  (四)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办理专项非诉讼事务

  (一)接受非诉讼专项委托,为委托人代理或办理涉及投资、融资、发债、公司设立、改制、重组、并购、破产、解散、清算注销等事务,需要开展(或参与)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或方案)、参与项目磋商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监管部门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的,可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0元,另按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0.2%~2%增加计费

  (三)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定价。

  (四)计时收费的,主要承办律师不低于2000元/人/小时,其他辅助律师不低于500元/人/小时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采取固定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二)固定收费的,以年度为计费单元,根据顾问单位营业规模、法律风险程度、顾问律师经验等因素,按照预计花费时间确定律师费。原则上顾问律师的预计花费时间,最少以每个月合计工作一天、每天六小时、每小时300元为最低收费标准核算,每家不低于20000元/年。担任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的,每家不低于50000元/年。对小微企业、非经营性单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顾问单位可适当降低收费。

  (三)计时收费的,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商定的计时费率据实结算。律师计时费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时,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预付不低于半年内预计工作小时总额的律师费。

  (四)除非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另有约定,固定收费的常年顾问服务内容不包括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和办理非诉讼业务,律师代理常年顾问单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事务,应按本标准规定另行收费。

  重庆律师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标准

  (一)律师计时费率为每小时300~4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资历、经验等确定。

  (二)委托人根据律师事务所事先公布的律师计时费率(计时单价),按照律师提供的有效工作时间据实结算。有效工作时间指律师直接用于法律服务的实际时间,包括法律检索、研讨、咨询、协商、文件起草、调查、谈判等工作在内。

  (三)律师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在路途发生的时间减半计算,但每天最高不超过六小时。

  (四)两名或两名以上律师承办业务的分别计费。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事先预付一定金额的律师费。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标准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30000元,每件不低于5000元;

  2、代理行政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0~60000元;每件不低于10000元

  (重庆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3、律师办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理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刑事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重庆刑事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按标的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等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部分 5%~6%(不低于5,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另外,需要注意:

  (一)同一律师事务所连续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审理阶段的,可按下浮不超过30%执行。

  (二)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按上述标准上浮10%~30%,或参照涉外或港澳台地区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标准执行。如需要律师提供多语种服务的,可上浮50%~80%执行。

  (二)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3倍执行。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重庆律师收费注意事项

  律师费与诉讼费的区别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律师收费的特点:

  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三、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在委托案件时,应该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费相应的也应该交给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会出具合法票据!

  收费时一定要索取发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警惕律师收费低于收费标准

  律 师收费时低于相关收费标准时,就需要警惕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 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 己。

  律师会根据哪些情况来收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师人数与律师的个人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6)办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输出

  警惕假律师

  1.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

  2.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

  3.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4.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5.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

  6.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打白条。

  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自己承担,还可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支付(有相关约定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由法院判定败诉方支付的条件是:

  1.当事人已经对律师费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做明确约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确认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

  2.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后根据诉讼或执行结果支付律师费,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认定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

  3.律师费支付标准合理。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超过合理范畴,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对方的财务负担,有关诉讼请求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这两种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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