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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四川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四川房产纠纷律师费多少钱)

2021-10-14 09:24:22 888 来源:慧法顾

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什么是房产纠纷,如何解决房产纠纷

  (一)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房屋拆迁纠纷。

  如何解决房产纠纷

  (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内向法院起诉。

  (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房地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房屋损坏赔偿;

  2.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

  3.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房屋赔偿标准

  对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属于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涉及到旧城区改建的,被征收人有权回迁。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特点是什么

  一、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的特点

  损害赔偿评估与一般价值评估相比,其估价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损害赔偿评估包括正价值评估与负价值评估。

  (2)损害赔偿评估不仅包括负价值评估,通常还包括相关经济损失评估。

  (3)损害赔偿评估的独一无二性更强,难以寻找到类似损害的赔偿实例。

  二、房地产损害的赔偿金额

  (1)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加上相关经济损失,即:

  赔偿金额=修复费用+相关经济损失

  (2)不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即:

  赔偿金额=损害前的房地产价值-损害后的房地产价值

  (3)可修复一定程度的,但不能完全恢复房地产价值的,赔偿金额为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之和,即:

  赔偿金额=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

  (4)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赔偿金额为重置成本。

  (5)损害赔偿评估对建筑等专业知识要求更高,需要大量专业帮助,需要损害程度鉴定。

  (6)损害当事人双方对估价结果都很关注,要求估价更加精准,说服力强。

  三、房地产价值损失的原因及种类

  房地产价值损失是指由于房地产所在区域环境发生变化或者房地产本身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导致的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和正常房地产之间的差值。引起房地产价值损失的原因和种类主要有:

  (1)因规划修改给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a、房屋本身的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b、小区内部的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c、小区周边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d、房地产所在的区域规划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e、房地产所在区域大型基础设施建设修改、变更导致的房地产价值损失。

  (2)因在相邻土地建造建筑物给相邻房地产造成价值损失。

  (3)因环境污染造成房地产价值损失。

  (4)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地产价值损失。

  (5)因施工中挖基础不慎使邻近建筑物受损,造成邻近房地产价值损失。

  (6)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

  (7)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8)因未能履约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材料供货商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资金提供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款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从而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9)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

  四川律师收费项目

  民事诉讼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三)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按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按标的额以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四)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六)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争议标的额的6%-30%,可另比照该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费收取基础代理费,原则上不能采取不收取基础代理费的全风险代理方式。

  (七)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费。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符合上述第5项规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八)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的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

  3、代理执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进行风险代理或计时收费。

  (九)代理民事申诉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过1、5倍收费,亦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风险代理或者计时收费。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非诉讼业务专项律师收费标准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采取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

  (一)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复杂法律服务项目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二)计件收费的,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涉及金额大小和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的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的合同修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2、起草合同或者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3、参加简单的项目谈判,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5、对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不低于3万元。

  (三)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9%;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收费标准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律师收费标准附则

  (一)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二)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

  2、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3、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四川律师收费方式

  律师收费方式

  (一)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

  (二)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三)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四)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五)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六)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按年收费

  1、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担任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元-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6万元-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2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若采用年度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500元-3,000元/小时,涉外、证券、知识产权、税法等专门领域的常年法律顾问的小时费率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2倍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四川律师收费注意事项

  律师费与诉讼费的区别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律师收费的特点:

  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三、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自己承担,还可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支付(有相关约定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由法院判定败诉方支付的条件是:

  1.当事人已经对律师费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做明确约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确认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

  2.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后根据诉讼或执行结果支付律师费,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认定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

  3.律师费支付标准合理。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超过合理范畴,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对方的财务负担,有关诉讼请求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这两种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在委托案件时,应该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费相应的也应该交给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会出具合法票据!

  收费时一定要索取发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警惕律师收费低于收费标准

  律 师收费时低于相关收费标准时,就需要警惕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 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 己。

  律师会根据哪些情况来收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师人数与律师的个人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6)办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输出

  警惕假律师

  1.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

  2.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

  3.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4.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5.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

  6.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打白条。

  四川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最新消息,《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川发改价格〔〕93号开始实施。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四川省律师收费标准有哪些新的变化吧!

  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2000-1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件;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件。

  (二)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000-15000元/件。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根据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实行分段累计收费。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律师收费总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6%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5.5%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3%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2%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1000-10000元。

  四、收费说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可采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为200-1500元/小时。

  (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但不得重复累加收费。

  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合同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诉讼案件:

  1.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2.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3.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计时收费案件不适用本条款。

  (四)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五)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酌情下浮。

  通知具体规定:

  市(州)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

  二、本通知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省外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省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外省提供法律服务,可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也可执行登记设立地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以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四、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附表外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参与信访、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援助等公益事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公益补助等形式解决经费问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律师调解,费用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不得采取风险代理等其他收费方式。

  七、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办案律师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评估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和律师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八、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确需变更费用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九、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代付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十、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十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约定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效工作时间计时规则。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

  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六)请求国家赔偿的;

  (七)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等公布本通知、政府指导价标准和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法律服务,收取法律服务费,参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下浮20%执行。

  十六、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8〕24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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