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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云南合同事务律师收费标准(云南合同事务律师费多少钱)

2021-10-12 09:44:06 938 来源:慧法顾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什么是合同?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代写多少钱一次?

  ⑴ 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⑵ 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 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 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 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 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一般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原则是什么

  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91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4、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云南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5%,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2%;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2%;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三)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六)民事诉讼、仲裁案件,除国家规定不得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等情况协商确定,涉及财产关系的,建议不高于争议标的总额的30%。

  (七)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八)代理民事申诉案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亦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1、代理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等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非诉讼业务专项律师收费标准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收费:

  (一)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为50,000元/件;

  2、首次发行债券为100,000元/件;

  3、新三板挂牌为200,000元/件;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为1,000,000元/件。

  (二)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为1%,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6%;

  3、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3%;

  4、1亿元以上部分为0.1%。

  (三)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律师收费标准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常年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2)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0,000元-300,000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000元-600,000元/年。

  (4)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10,000元-200,000元/年。

  律师收费标准

  (一)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二)边疆民族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律协制定相应行业指引收费标准。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本行业指引标准收费,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纠纷,由省律师协会或授权州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

  云南律师收费方式

  律师收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

  (二)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项委托法律事务或每一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费的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交易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仲裁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五)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一定金额的基本服务费用(或约定不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根据目标、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约定金额或比例支付的收费方式。

  以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2、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行政诉讼案件;

  3、婚姻、继承案件;

  4、群体性案件。

  (六)其他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更符合所委托事项实际情况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律师收费参考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律师的执业经历及业务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职称、律师的执业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托业务的重要性、标的价值大小;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律师收费应遵守规范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其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四)律师事务所按本指引标准计算律师费用后,可根据与委托人的长期合作关系,酌情给予优惠。

  云南律师收费注意事项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律师收费的特点:

  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三、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在委托案件时,应该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费相应的也应该交给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会出具合法票据!

  收费时一定要索取发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警惕律师收费低于收费标准

  律 师收费时低于相关收费标准时,就需要警惕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 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 己。

  律师会根据哪些情况来收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师人数与律师的个人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6)办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输出

  警惕假律师

  1.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

  2.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

  3.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4.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5.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

  6.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打白条。

  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自己承担,还可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支付(有相关约定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由法院判定败诉方支付的条件是:

  1.当事人已经对律师费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做明确约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确认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

  2.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后根据诉讼或执行结果支付律师费,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认定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

  3.律师费支付标准合理。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超过合理范畴,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对方的财务负担,有关诉讼请求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这两种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云南律师收费标准

  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律师协会: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经2016年12月30日省律协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附件:《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

  云南省律师协会

  2017年1月13日

  附件:

  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

  (经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5号)等规定,结合云南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实际,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律师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律师服务收费”),制定本行业指引标准。

  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本指引标准供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协商确定收费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者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一)期间固定收费,是指为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用。

  (二)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项委托法律事务或每一法律服务阶段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工作内容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不适合按标的额计收律师费的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争议标的额、交易额,按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计价方式。按标的数额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诉讼、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仲裁案件,以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五)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一定金额的基本服务费用(或约定不收取基本服务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根据目标、效果的实现情况,按约定金额或比例支付的收费方式。

  以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

  2、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行政诉讼案件;

  3、婚姻、继承案件;

  4、群体性案件。

  (六)其他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约定更符合所委托事项实际情况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律师的执业经历及业务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职称、律师的执业年限和工作水平;

  (六)委托业务的重要性、标的价值大小;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八)其他影响到律师服务成本、支出和工作量的因素。

  第五条指引收费标准如下: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5%,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2%;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2%;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4、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除国家规定不得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等情况协商确定,涉及财产关系的,建议不高于争议标的总额的30%。

  7、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8、代理民事申诉案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亦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行政案件

  1、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收费:

  1、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为50,000元/件;

  (2)首次发行债券为100,000元/件;

  (3)新三板挂牌为200,000元/件;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为1,000,000元/件。

  2、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为1%,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6%;

  (3)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3%;

  (4)1亿元以上部分为0.1%。

  3、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常年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2)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0,000元-300,000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000元-600,000元/年。

  (4)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10,000元-200,000元/年。

  (五)前述各类业务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300元-3,000元/小时。

  (六)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以下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指引标准: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收费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应当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其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四)律师事务所按本指引标准计算律师费用后,可根据与委托人的长期合作关系,酌情给予优惠。

  第八条附则

  (一)律师事务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本所的律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二)边疆民族地区的律师服务收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律协制定相应行业指引收费标准。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本行业指引标准收费,避免行业不正当竞争,律师事务所之间因不正当竞争产生的纠纷,由省律师协会或授权州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

  (四)本指引标准由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本指引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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