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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云南征地拆迁律师收费标准(云南征地拆迁律师费多少钱)

2021-10-09 09:19:23 679 来源:慧法顾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有。房屋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所属!而对其成交价格,就是属于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就是指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同意拆迁并搬家,拆迁方给与被拆迁人配合拆迁的奖励!

  什么是征地拆迁?法律规定其程序是什么

  一、什么是征地拆迁

  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有。房屋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所属!而对其成交价格,就是属于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安置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就是指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同意拆迁并搬家,拆迁方给与被拆迁人配合拆迁的奖励!一般是房屋补偿费的10%左右(地方不同另论!

  二、征地拆迁的流程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

  (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补偿标准低,因此不愿意办理登记;或者错误认为不办理登记,国家的征地机关就执行不了;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心得不到补偿。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担心是多余的,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

  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

  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月9日颁布、2004年5月1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谓听证,通俗来讲,就是听取意见,听证会也就是听取意见会。听取意见有多种方式,比如说调查,开座谈会,走访等。听证会方式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不偏袒某一方。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意见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进行论证,以使决策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

  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听证会,是征地部门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6)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在征地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该如何解决?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决

  首先,找市政府或县政府进行协商。力争能够协商解决。

  其次,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里需要说明的,不是申请批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裁决,而是批准征地的政府,即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

  最后,如果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新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云南律师收费标准

  一、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标准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应按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在1,000—2,000元之间确定收费数额。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诉讼标的额收费标准

  (1)100,000元以上 4%—6%

  (2)100,001元—500,000元 3.5%—5%

  (3)500,001元—100,000元 3%—4%

  (4)1,000,001元—10,000,000元 2%—3%

  (5)10,000,001元—50,000,000元 1.5%—20%

  (6)50,000,001元—100,000,000元 1%—1.5%

  (7)100,000,001元以上 0.5%

  3、民事案件中的涉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1或2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确定收费数额。

  4、上列收费标准为阶段收费标准,诉讼阶段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和执行阶段。只代理一个阶段的,按1或2列标准执行;代理两个以上阶段的,从第二个阶段起,按1或2列标准减半计。

  5、代理申诉、又代理诉讼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6、代理申诉、再审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7、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案件,按本诉和反诉标的之和收费。

  8、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1列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2列收费。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三、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予赡养费、抚(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案件。

  (二)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收费数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

  四、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凡有收费幅度的,双方应在幅度范围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交纳的本条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或协议确定数额,包干使用。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害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 1,0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4,000元/件;

  3、一审阶段: 3,000—6,000元/件;

  4、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阶段: 4,000—10,000元/件;

  5、办理从一审阶段起两个以上程序的,从第二个程序起,均按一审阶段标准减办收费;

  6、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涉外案件及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上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收费;

  7、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参照上列标准执行;

  8、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凡有收费幅度的,双方应在幅度范围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交纳的本条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或协议确定数额,包干使用。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害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行政案件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标准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应按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在1,000—2,000元之间确定收费数额。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诉讼标的额 收费标准

  (1)100,000元以上 4%—6%

  (2)100,001元—500,000元 3.5%—5%

  (3)500,001元—100,000元 3%—4%

  (4)1,000,001元—10,000,000元 2%—3%

  (5)10,000,001元—50,000,000元 1.5%—20%

  (6)50,000,001元—100,000,000元 1%—1.5%

  (7)100,000,001元以上 0.5%

  3、各类案件中的涉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1或2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确定收费数额。

  4、上列收费标准为阶段收费标准,诉讼阶段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和执行阶段。只代理一个阶段的,按1或2列标准执行;代理两个以上阶段的,从第二个阶段起,按1或2列标准减半计。

  5、代理申诉、又代理诉讼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6、代理申诉、再审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7、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案件,按本诉和反诉标的之和收费。

  8、行政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1列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2列收费。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凡有收费幅度的,双方应在幅度范围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交纳的本条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或协议确定数额,包干使用。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害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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