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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西藏婚姻家庭律师收费标准(西藏婚姻家庭律师费多少钱)

2021-10-09 08:58:03 569 来源:慧法顾

婚姻的定义,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的定义,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

  1、一般概念:

  婚姻的定义,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的定义,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法律概念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一是关于财产方面,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约定以结婚登记日起效,婚内财产约定以约定之日起效。

  二是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扩展资料

  《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赔偿的制度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一)违法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同的4种情形,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这里分别简述一下:

  1、在重婚情形下。毫无疑问,重婚行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极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种情形。如果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不支持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婚姻法》相关规定无任何意义。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在这种情形下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如

  果一方与他人同居,达不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按协议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这种协议不能看作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对于家庭暴力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的损害都是对配偶权、名誉权的损害,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行为人或者说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

  (四)主观过错

  虽然婚姻关系中就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须是故意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   种情形,配偶一方只有故意才能达到这种情形。那么行为人的过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只有第三者才可能有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也不主张在合法婚姻中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须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方配偶,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对最终离婚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婚姻赔偿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如果提出离婚的是有过错方,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如果在一审没有提出,在二审时还可以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

  西藏律师收费标准

  西藏律师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标准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应按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在1,000—2,000元之间确定收费数额。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诉讼标的额收费标准

  (1)100,000元以上 4%—6%

  (2)100,001元—500,000元 3.5%—5%

  (3)500,001元—100,000元 3%—4%

  (4)1,000,001元—10,000,000元 2%—3%

  (5)10,000,001元—50,000,000元 1.5%—20%

  (6)50,000,001元—100,000,000元 1%—1.5%

  (7)100,000,001元以上 0.5%

  3、民事案件中的涉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1或2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确定收费数额。

  4、上列收费标准为阶段收费标准,诉讼阶段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和执行阶段。只代理一个阶段的,按1或2列标准执行;代理两个以上阶段的,从第二个阶段起,按1或2列标准减半计。

  5、代理申诉、又代理诉讼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6、代理申诉、再审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7、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案件,按本诉和反诉标的之和收费。

  8、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1列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2列收费。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三、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予赡养费、抚(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案件。

  (二)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收费数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

  四、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凡有收费幅度的,双方应在幅度范围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交纳的本条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或协议确定数额,包干使用。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害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 1,0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4,000元/件;

  3、一审阶段: 3,000—6,000元/件;

  4、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阶段: 4,000—10,000元/件;

  5、办理从一审阶段起两个以上程序的,从第二个程序起,均按一审阶段标准减办收费;

  6、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涉外案件及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上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收费;

  7、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参照上列标准执行;

  8、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凡有收费幅度的,双方应在幅度范围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交纳的本条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或协议确定数额,包干使用。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害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行政案件政府指导价律师收费标准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1、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应按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在1,000—2,000元之间确定收费数额。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诉讼标的额 收费标准

  (1)100,000元以上 4%—6%

  (2)100,001元—500,000元 3.5%—5%

  (3)500,001元—100,000元 3%—4%

  (4)1,000,001元—10,000,000元 2%—3%

  (5)10,000,001元—50,000,000元 1.5%—20%

  (6)50,000,001元—100,000,000元 1%—1.5%

  (7)100,000,001元以上 0.5%

  3、各类案件中的涉外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1或2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确定收费数额。

  4、上列收费标准为阶段收费标准,诉讼阶段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和执行阶段。只代理一个阶段的,按1或2列标准执行;代理两个以上阶段的,从第二个阶段起,按1或2列标准减半计。

  5、代理申诉、又代理诉讼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6、代理申诉、再审案件的,参照4列标准执行。

  7、既有本诉又有反诉的案件,按本诉和反诉标的之和收费。

  8、行政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1列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按2列收费。

  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指导价以外的法律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双方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执行。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凡有收费幅度的,双方应在幅度范围类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及代委托人交纳的本条费用,由委托人实报实销或协议确定数额,包干使用。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害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西藏律师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标准

  一、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仲裁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应按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在1000—2000元之间确定收费数额。

  (西藏民事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西藏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二、办理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 1,000—3,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4,000元/件;

  3、一审阶段: 3,000—6,000元/件;

  4、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阶段: 4,000—10,000元/件;

  5、办理从一审阶段起两个以上程序的,从第二个程序起,均按一审阶段标准减办收费;

  6、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涉外案件及需要异地办理的案件,可与委托人协商,在上列收费标准三倍以内收费;

  7、办理刑事自诉案件,参照上列标准执行;

  8、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西藏刑事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按标的收费标准

  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民事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仲裁案件、执行案件收费标准,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应按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所需律师人数等由双方协商在1000—2000元之间确定收费数额。

  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

  诉讼标的额收费标准

  (1)100,000元以上 4%—6%

  (2)100,001元—500,000元 3.5%—5%

  (3)500,001元—100,000元 3%—4%

  (4)1,000,001元—10,000,000元 2%—3%

  (5)10,000,001元—50,000,000元 1.5%—20%

  (6)50,000,001元—100,000,000元 1%—1.5%

  (7)100,000,001元以上 0.5%

  (西藏律师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予赡养费、抚(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

  6、行政诉讼案件;

  7、国家赔偿案件;

  8、群体性案件。

  (二)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收费数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

   西藏律师收费注意事项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律师收费的特点:

  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三、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在委托案件时,应该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费相应的也应该交给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会出具合法票据!

  收费时一定要索取发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警惕律师收费低于收费标准

  律 师收费时低于相关收费标准时,就需要警惕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 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 己。

  律师会根据哪些情况来收费

  1)耗费的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需要的律师人数与律师的个人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6)办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输出

  警惕假律师

  1.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

  2.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

  3.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4.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5.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

  6.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打白条。

  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自己承担,还可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支付(有相关约定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由法院判定败诉方支付的条件是:

  1.当事人已经对律师费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做明确约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确认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

  2.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后根据诉讼或执行结果支付律师费,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认定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

  3.律师费支付标准合理。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超过合理范畴,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对方的财务负担,有关诉讼请求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这两种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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