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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转一个人如何办理

2021-09-30 08:50:52 765 来源:慧法顾

夫妻之间房产过户的流程是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如果有离婚判决书的话,不需要进行公证,携带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即可。

  夫妻之间房产过户的流程是先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如果有离婚判决书的话,不需要进行公证,携带相关材料到房管局办理过户即可。那么你知道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转一个人如何办理吗?慧法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转一个人如何办理

  夫妻共有房产证转一个人办理为夫妻俩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房管局,咨询办理夫妻住房更名手续,重办一方名义房产证,就可以办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

  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退伍、复员、转业和在部队中不具有军籍从事后勤管理、生产经营的人员,均不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双方都是军人或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仍适用一般法定离婚事由加以处理。

  如果由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又屡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准予离婚。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所谓“确有必要”,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指下述两种情况:(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以上就是慧法顾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夫妻共有房产离婚后转一个人如何办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夫妻共有房产证转一个人办理为夫妻俩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房管局,咨询办理夫妻住房更名手续,重办一方名义房产证,就可以办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慧法顾,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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