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义律师事务所简介(承义律师事务所电话+怎么样)
2021-09-18 09:06:42 1288 来源:慧法顾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于2000年12月28日,受安徽省司法厅直接监督与指导。
承义律师事务所简介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于2000年12月28日,受安徽省司法厅直接监督与指导。“弘扬法治、秉承正义”是本所的执业目标,“规范诚信、专精高效”是本所的执业理念。十几年以来,本所完成了人才汇集、规模整型、专业分工的巨大飞跃。2009年5月,本所被安徽省司法厅评定为“全省律师事务所建设与发展综合实力”前十强榜首,2014年11月,本所被安徽省司法厅举办的“全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五十强”评比中位列榜首,2016年12月,安徽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2015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再次问鼎全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首强。这已是自2009年该项工作开展以来,本所连续三届蝉联全省律所综合实力第一名。
2001年2月8日,本所获得国家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02年4月,本所合伙人汪利民被选拔任命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2年5月,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民政厅批准设立“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2002年8月本所在安徽省首家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4年3月,被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师协会评定为“安徽省优秀品牌律师事务所”;2004年7月,在上海设立“承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2004年8月9日,安徽省司法厅党委批准成立“承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2007年入选安徽省国资委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2009年1月,本所“承义”字号被合肥市工商局认定为著名商标;2009年10月,被安徽省律师协会授予“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2010年6月,安徽省司法厅党委确定“承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基层党建工作示范点”;2015年入选合肥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服务定点单位项目,2015年入选蜀山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2015年“承义”商标被安徽省工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承义律师事务所本部办公地址位于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大厦五层、八层,办公面积3000余平方米;拥有网络办公、联网登记、高档文印和即时通讯系统,具有安徽省内乃至全国律师行业一流水准的办公环境及设施;本所拥有20余部高档轿车、商务车作为律师交通工具;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设立了开放互动网站。
承义律师事务所为适应市场需求,逐步实现专业化分工,现设立证券业务部、金融业务部、公司业务部、民商业务部、地产建筑业务部、涉外业务部、刑事业务部、行政业务部和知识产权业务部等部门,每一部门均由本领域内的资深律师领衔,带领多名律师及律师助理进行专业研究和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律师专业化分工保证了本所能够向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高精专的法律服务。本所率先在省内律师事务所设立行政管理部,协调所内各部门工作,沟通与社会各机构的关系,行政管理部与财务部共同为本所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本所现有业务遍及全国大部分省市区,涉及国际贸易、国际商事仲裁、外商投资、合资企业设立、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破产清算重组、企业兼并收购改制、各种金融业务、项目投资融资、融资担保、信用证及商业票据等法律事务,涉及知识产权、房地产、建筑工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以及项目谈判、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查等领域。本所全面接受客户委托,参与处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各类仲裁案件,非诉讼调解和其他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本所接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聘请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承义律师事务所将与时俱进,不断进取,尽快扩大规模化发展和不断完善专业化分工,积极探索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要的律师服务模式,大力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承义律师事务所电话
地址: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大厦五楼
电话:(0551)65609015 65609215 65609415 65609515
65609615 65609715 65609815
传真:(0551)65608051
成立时间:2000年12月28日
邮箱:chengyilawyer@163.com
网站:http://www.chengyilaw.com http://www.chengyilaw.com
承义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承义律师事务所将与时俱进,不断进取,尽快扩大规模化发展和不断完善专业化分工,积极探索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要的律师服务模式,大力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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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新房还沒装修入住物业就要我们交物业费,请问这合法吗
分析: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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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林二七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 人
问题:跟朋友一起喝酒,结果因为他喝太多导致死亡,其他跟着一起喝酒的朋友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么
分析:你好,以上情况如果没有强制劝酒等情况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可以面谈帮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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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我想和丈夫离婚,但他向我要钱,不给钱就不离,我该怎么办。
分析:你好,可以去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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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您好,我的跟别的男人跑了三年了,也联系不上,我想离婚怎么离婚呀
分析:您好,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因找不到被告而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和开庭传票的,可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60日后,若对方不到庭,法院会缺席宣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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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被流浪猫狗咬伤谁担责?
分析:您好,如果流浪狗和流浪猫被人收留了,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收留者就是动物的管理人了,被人收留的流浪狗和流浪猫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管理人也就是收留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只是好心人路过的时候或者偶尔去喂养它们一下,流浪狗和流浪猫没有事实上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就无法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这种无人管理的流浪狗、流浪猫伤人的案例目前在我国存在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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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王飞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6 人
问题:农村盖房子时工人摔伤应向谁索赔?
分析: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系发包方,与孙某形成了建房承揽合同关系,孙某与李某则为雇佣关系。李某因脚手架松动而摔下,如其并不存在过错,则孙某作为雇主应对李某在建房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欲建四层楼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来承建。黄某在明知孙某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而选用孙某为承建人,其在承建人的选用上存在过错。故李某可要求黄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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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哥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20 人
问题:车辆买卖未过户,事故风险谁承担
分析:您好,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机动车买卖,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主,车辆的所有权就立即发生转移,未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车辆交付后而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间发生事故,责任也应该是由车辆的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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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林十八 · 普通用户 近期解答 1 人
问题:房屋采光权受损害怎么办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侵犯采光权’首先要看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则当亊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你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对方当亊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